2026年1月8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印发《贵州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
贵州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履行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每个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动态更新。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等需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内调剂名额,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纳入名录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政策及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加强对机构建设、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配合市县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承担储备土地统一管理职责,包括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计划和资金需求,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申报土地储备项目预算和日常经费预算;开展资产清查并建立台账、储备土地验收入库、组织前期开发和管护、核算储备土地资产价值、规范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等。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土地储备资金保障机制,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情况,组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兑付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包括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综合分析用地需求、市场调控方向、土地开发利用现状、资金保障能力等,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对未来三年内拟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八条 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当年拟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在用地规模、地块位置、实施进度、临时管护、供应时序、资金收支等方面做出实施性安排。
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文本参考附件编制。编制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印发。
第九条 土地储备计划每年编制一次,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于本级财政预算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其中: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的期限为三年,具体为第一年1月1日至第三年12月31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期限为一年,具体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时,应首先对未来三年土地储备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进行滚动式、延续性更新。
第十条 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完成,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已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修改。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土地储备计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三章 储备土地取得与入库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实施具体储备工作。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2.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按项目报批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不纳入储备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由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或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收购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国有建设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或购买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当地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或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可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由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按程序完成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后,纳入储备。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土地储备库,严格执行入库标准和有关要求,为政府“净地”供应提供保障,依托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入库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
2.权属清晰。土地取得程序已完成(包括收回、收购、征收等);取得完整产权(取得方式及程序合规、补偿到位、权属清晰),土地无抵押、查封、担保等情况,权属无纠纷;已注销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
3.完成核查。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储备土地资产的核算、评估等工作,按照“一地一档”建立入库储备土地档案,在完成地块入库验收后5 个工作日内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入库储备。储备土地档案应包括土地资产来源文件,完成征收、收回收购、核查、评估的相关资料等。
第四章 前期开发与管护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以及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条件。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中涉及的具体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在库储备土地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后应及时通知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应加强在库储备土地管理,发现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实现储备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扣除必要的资产评估等成本后,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经土地储备机构审核,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中,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或管护单位应加强储备土地安全管理,可按地块规划确定的四至范围构筑围墙(围挡),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避免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储备土地资产的权属、数量、分布、用途、使用和收益情况的清查核实,核算资产经济价值,建立资产清查台账,掌握储备土地资产情况。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必要的开工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应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预出库单,生成预出库单号。未取得预出库单号的储备土地,不得组织实施供应。
第二十九条 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土地储备机构应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
第三十条 已供应的储备土地达到交地条件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取得人、管护责任主体等,按规定办理交地手续,完成土地移交。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
第三十三条 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5〕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地方政府及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以储备土地名义违规融资或提供担保,坚决杜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七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储备土地资产的统一管护和合理利用,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应将土地储备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依托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严格系统数据的审核和监管,保证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建立随机抽查以及数据核查机制,对储备土地相关数据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评价。
第三十六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压实土地储备机构职能职责并确保干部队伍稳定。对土地储备计划报备和调整、资金需求填报、土地储备项目入库、专项债券申报等严格把关。
第三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土地储备计划、储备项目、储备地块以及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主动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不报、迟报、瞒报、漏报、错报相关信息,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贵州省XX市(州)XX县(市、区)
土地储备三年(20XX—20XX年)滚动计划
和20XX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参考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简述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的目的、原则、任务、依据和主要目标等。
第二章 背景与形势
简述土地储备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市场状况、土地储备潜力、地方财力状况和政府债务情况等。
第三章 调查评价
对上期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实施效果与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包括计划执行及调整情况、实施经验、存在问题等。
第四章 编制期限及范围
主要阐述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期限、编制范围。
第五章 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主要阐述未来三年(20XX—20XX年)土地储备项目情况(含土地储备项目用地规模、收支平衡分析等)、项目结构、空间布局、储备时序及供应安排情况。
第六章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主要阐述计划年度实施土地储备项目情况、土地储备工作安排、资金需求与资金筹集、土地储备经济评价等情况。具体包括:
一、年度期初在库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计划实施土地储备项目的规模、结构、分布(含上年度计划中结转的拟收储但未入库、已入库但未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本年度计划新增拟收储土地)。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四、年度储备土地管护计划。
五、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第七章 实施保障措施
主要阐述土地储备计划实施保障措施,如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等。
第八章 文本附表、图件
一、XX年度土地储备计划项目信息表(含上年度计划中结转的拟收储但未入库、已入库但未供应的土地储备项目和本年度新增土地储备项目)。
二、XX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地块信息表(含地块是否计划入库和入库面积、是否计划前期开发和前期开发面积、管护和临时利用方式、预期供应方式和供应面积)。
三、XX年度储备土地中用于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地块信息表(含发行债券资金需求)。
四、XX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资金需求及收益分析表。
五、XX年度土地储备项目类型分布示意图(在卫星影像图上标注土地储备项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