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0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气象局等为了规范湖南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助力氢能产业、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湖南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助力氢能产业、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加氢合建站除加氢以外的加油、加气等部分适用其原有规定。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同推进,并指导各市州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规划、立项、审批、验收、监管等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氢站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制定促进加氢站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加氢站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经批准的加氢站布局规划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做好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等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的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管,办理加氢站项目的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氢部分的安全管理,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等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特种设备和计量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加氢站销售的氢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核发加氢站的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加氢站运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七)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八)加氢站的主管部门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指定,负责统筹加氢站的建设、运营监管等,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加氢站经营备案开展联合审查等工作;
(九)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加氢站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遵循以下审批流程:
(一)立项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加氢站建设项目实施核准或备案管理。
(二)规划用地审批
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供地。具体如下:
1.新建加氢站、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加氢合建站以及在现有加油(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新增建(构)筑物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现有加油(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不新增建(构)筑物,原已办理加油(气)站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无需再办理加氢站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建设审批
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加氢站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审批通过的核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气象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加氢站工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出具核准文件。
(四)竣工验收
加氢站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还应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消防、雷电防护装置、环境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向属地职能部门申报。
第五条 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在投入运行前,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取得《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应向加氢站主管部门申请对外经营备案,加氢站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加氢站经营备案情况开展联合审查,审查合格出具《加氢站对外经营备案告知书》。
第七条 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站点布局应符合加氢站布局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储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宣传培训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专业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加氢站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等有关规定为燃料电池汽车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加氢站只能通过加氢机向汽车储氢瓶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氢,禁止在站外加氢,不得为储氢瓶超期未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
第九条 加氢站应对进站氢气配送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站内相应责任,不得接收无有效危险货物承运资质的配送车辆所配送的氢气入站。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须建立和使用加氢站数据采集和智能化管控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站内氢气设备运行、气瓶充装记录、氢气质量、安全监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信息进行管理,并定期保存以下数据,其中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三个月;非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一年。
(一)氢气设备运行日志(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标定记录)。
(二)充装、加注信息。
(三)氢气质量记录。
(四)安全监控系统数据(报警参数、音视频监控)。
(五)每车次加氢数量和当日氢气挂牌价。
(六)隐患、事故处置记录。
(七)应急演练记录。
(八)人员基础信息电子档案。
加氢站其他数据的采集应符合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氢合建站,是指加氢站与加油站、加气站等设施两站合建或多站合建的场所的统称。
制氢加氢一体站,是指将制氢系统和加氢系统合建,为燃料电池汽车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2026年 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各市州加氢站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州加氢站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