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为规范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与成效,印发《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黑农厅规〔2025〕15号。
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与成效,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耕地质量、效益分析、工程管护以及档案资料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立项的各级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国债等)支持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建、改造提升以及灾毁农田恢复重建等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对市(地)级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抽查,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并结合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市(地)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竣工验收组织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问题整改。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工程设施设备试用、初步验收、问题整改等工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竣工图件、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地块空间位置等信息上传至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等;
(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和各单项工程验收的相关资料;
(六)项目区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意见征求情况。
第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内容(含设计变更、合同调整)全面完成建设内容且符合质量要求;
(二)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和各单体工程竣工图,应当涵盖项目完工后的所有工程设施设备,以及项目区地块空间位置信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三)项目建设工程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且具备完整的安装、调试、运行记录,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验收,且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五)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六)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资金支付;
(七)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八)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区农户等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工程设施设备进行试用,试用结果均合格,能够满足当地群众农业生产需求;
(九)已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委托机构组织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形成初验报告,且初验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到位;
(十)施工单位已经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
(十一)项目信息标识标牌已规范设立;
(十二)运营管护主体、责任、经费已经落实,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监督电话已经公示。
第三章 竣工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设备进行试用,综合考虑区域气候条件、种植制度安排、作物生长周期等合理确定试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试用中发现问题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的,由管护主体签字确认,通过试用。
第十条 项目通过试用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组织工程、电力、财务等领域的专家,鼓励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农民群众代表等参与,共同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初步验收,对照项目建设内容,逐地块逐设施全面核实建设数量、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等情况,出具初步验收意见,编制初步验收报告等。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自然资源、水利、电力等部门单位参与。对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初步验收。
第十一条 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项目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报告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设施设备试用结束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审批单位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应当覆盖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不得有漏项,消除验收“死角”。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项目建设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国债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三)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和支出凭证完整性、财政投资评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程结算、决算编制及审计、结余资金利用等情况;
(四)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四方验收、设施设备试用、初步验收、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田块整治、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
(六)工程设施设备试用情况;
(七)项目区群众满意度,调查范围应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
(八)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中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九)落实工程设施设备运营管护情况;
(十)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三条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核实、测试运行、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主要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设施设备试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由验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审批单位应在收到第三方验收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由项目审批单位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详见附件)。
对原则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审批单位要科学认定,对于需要一定时间整改、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问题不严重的,可在竣工验收报告中留做整改问题,要求县级限期整改到位,并形成整改报告。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由项目审批单位进行复核。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审批单位在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中应明确不合格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限期彻底整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详细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明确工程设施设备所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由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初步验收,依据相关政策要求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33130-2024)等技术标准同步开展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明确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等级。市地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结果可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设计、任务安排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公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管护主体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结论是项目最终结算、固定资产移交、质量保证金返还、评价项目实施成效、后续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限期整改未到位的项目,不得办理最终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验收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县级初验过程中,应听取项目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邀请项目区农民代表参与工程质量实地查验,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按比例验收等不规范验收行为;严禁签字代签、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报告等工程资料弄虚作假行为;严禁不合格项目违规通过验收。发现竣工验收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对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通报,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严格落实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参与竣工验收的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对项目竣工验收后出现的工程质量重大问题,依法联合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倒查有关单位责任,对严重违规执业的单位及人员,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落实佐证齐全、有据可依的竣工验收责任,落实好乡镇主要领导、项目法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和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签字确认制度,保证好项目建设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正面格式、背面格式)
2.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试运行期监测记录表
3.高标准农田竣工验收项目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