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1日,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秦皇岛市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高规划许可管理水平,制定《秦皇岛市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秦皇岛市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高规划许可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行政区域内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辖范围内办理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项目除外),适用本实施细则,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合并,核发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单位申请临时用地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用地批准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公益勘查项目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等;

(四)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五)临时使用承包土地和其它方式经营的国有农用地的,提交征得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同意的材料;

(六)勘测定界材料;

(七)土地权属材料;

(八)市辖区外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交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九)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踏勘,依据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规划条件,依据用地政策、用地标准和规划条件编制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两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第六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两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现状土地上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进

在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不改变原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采用统一制式,具体内容填写完整,包括用地单位、项目名称、批准用地机关、批准用地文号、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土地取得方式、附图附件等内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包括标明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用图及界址点成果表。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自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年内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期满后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延期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的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履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程序,原证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告注销。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出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原证在政府网站公告注销,按原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将新证重新公布。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不含村庄规划)和规划条件,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由各区(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构筑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空间和功能性,但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本细则所称其他工程,是指为主体工程配套的围墙、大门等附属工程。

第十三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分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两个环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的超前服务环节,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限。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方案深度要求详见附件);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初审(含局内会议研究、专家审查、市规委会审议);

(三)相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含批前公示、各部门联合审查);

第十五条 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非法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证明;

(二)土地证明文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证书;

(四)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其他相关证明及说明文件:

1、政府投资类:可行性报告批复、上级审批文件等;

2、非政府投资类: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3、涉及日照遮挡的应提供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折线图);

4、涉及国家安全、公安特勤、机场净空、文物保护、古城保护、历史建筑、林业的应提供相应部门审查意见;

第一至五项材料准备齐全可提前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对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系数)、绿地率、建筑退界(线)、建筑高度、建筑间距、日照分析结论、基地出入口方位设置、配套设施规模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根据《秦皇岛市国土空间规划议事规则》,属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原则上应提交由不同设计单位设计的两套及以上方案;属于需经专家委员会审查、论证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联合审查机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通过联审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一)涉及物业、消防、绿建、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需征求住建部门意见;

(二)涉及养老服务设施的需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三)涉及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含党群服务中心)的需征求社工部意见;

(四)涉及换热站、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燃气调压室的需征求城管部门意见;

(五)涉及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托育的需征求卫健部门意见;

(六)涉及幼儿园、学校的需征求教育部门意见;

(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需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

(八)涉及文化活动设施的需征求旅游文广部门意见;

(九)涉及体育健身设施的需征求体育部门意见;

(十)涉及配电室、开闭所的需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涉及水务、林业、气象、应急、交警、机场净空、微波通道、消防救援、文物保护、航标等其他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同步参加联审。 

第十九条 联合审查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开展,按照“非必要不参与”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和项目情况确定参加联审的部门,部门层级根据实际审批职责层级确定。规划条件阶段已明确“不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项目,国家安全部门不再参加联审;规划条件已明确不需配建相关设施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参加联审。

联审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限反馈审查意见,明确是否满足行业规范要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各联审部门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意见书》上出具“同意”或“不涉及”意见(加盖部门公章,不得附加与联审阶段无关的要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项目除外),并在总平面图上加盖部门公章(国家安全部门除外)。

特定区域需征求公安(特勤)部门意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通过发函方式征求意见。

涉密项目通过发函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不再组织联审。

第二十条 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并联办理事项,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海绵城市建设专篇,主管部门负责在施工图审查前完成审核,不再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

人防建设要求作为并联办理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施工图设计前出具,不再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筑单体内部设计和项目内部配套管网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规范性、真实性由设计单位负责。无障碍设施、海绵城市、绿色建筑、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充电设施、环网柜、箱式变压器、燃气调压箱(站)、电能计量柜、室外空调机组、地源热泵、园林景观小品、化粪池、垃圾收集设备、健身游乐设施、车位线、导引标识等非规划审查内容,按照“谁要求、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由要求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管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效果图在政府网站和项目现场等场所予以批前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三)现有建筑改扩建项目应提供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

(四)通过方案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简化城市绿地、广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材料,对现状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的,取消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两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分期建设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中明确分期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分期建设项目实施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竣工期限。对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共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除涉密项目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审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诚信建设,对符合秦皇岛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适用项目类别清单标准的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秦皇岛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规定,不再对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在批前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适用项目类别清单适时调整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为进一步精简审批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秦皇岛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一批豁免清单》标准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可采取免于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进行建设。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以社区自治方式统筹处理;涉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要落实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需办理规划意见或规划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豁免清单适时调整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在政府网站公告注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在有效期内部分楼栋已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有效,不再办理延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原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在各联审部门审查要求不变的前提下,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免于联合审查及批前公示的方式,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规定进行变更:

(一)因详细规划修改或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致使建设项目无法按已批规划实施的;

(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标准等政策发生变化的:

(三)有关部门在下阶段审查时,发现已批规划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且必须调整的;

(四)建设项目开发主体发生变更的;

(五)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六)确需变更的其他情形。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或已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规划变更。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按违法建设查处后方可进行规划变更,不得通过规划变更将违法建设合法化。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三)现有建筑改扩建项目应提供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

(四)变更方案(深度要求详见附件);

(五)设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意见;

(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等共同出具相应变更意见后,应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办理规划变更:

(一)属于图纸、文字表述、数值标注中的遗漏或笔误需要进行更正的;

(二)变更内容仅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名称或建设项目名称变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发改立项已变更完成的。

(三)其他对证件和附图进行更正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变更内容涉及相关部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同时提交相关部门书面变更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受理。

变更内容涉及总平面图重要内容调整或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方案在政府网站和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建设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同时在售楼处进行公示(涉及敏感内容的还需征求已售出业主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涉及相关部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联合审查或直接发函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反映意见比较集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及相关部门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内容变更的不再进行变更公示。

第三十三条 变更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信息变化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河北省规划许可业务审批系统履行规划变更程序,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新证重新公布,新证核发之日起原证同时注销;涉及总平面图及其他附件内容变化的,不再重新发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函复形式变更许可证附件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变更内容涉及建筑面积变化的,应依规核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材料可以通过政府或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获取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及设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许可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规划许可,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规划许可职责已授权、划转或委托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履行规划许可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同步调整。


附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工程类)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标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报方案应标明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标明内容:

1、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建设内容及兼容比例要求;用地界线;

2、技术经济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集中绿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建筑高度、机动车位数量和非机动车位面积及数量等。工业项目的配套设施比例。

3、配套公服设施:幼儿园、托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建筑规模及位置;体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医疗卫生、社区综合服务(党群活动室)、社区养老、物业等建筑规模及位置;

4、交通组织及出入口位置:标注交通视距及道路倒角、机动车、非机动车、人行出入口位置及宽度,车库出入口位置。

5、保障性住房规模及户型面积;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规模及奖励面积;

6、建筑间距及退界(线):建筑退道路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退让地界和建筑内部间距、建筑外部间距。

7、日照:住宅、教育设施、养老用房、医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执行的日照标准。

8、竖向控制:建筑室内外竖向标高,及室外地坪与城市道路间的高差。

9、坐标定位:坐标系采用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主要建筑物的定位坐标(复杂项目单独出具坐标放线图)。

10、景观环境:城市重点地段规划条件单独要求的开放空间及落实的大门、围墙等要求。

11、其他要求:规划成果中建筑面积表述均取整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计算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规划设计执行的规范标准及技规版本,容积率计算说明。绿化均表示为绿化填充不需体现园林景观。规划条件要求落实的人防、消防、海绵城市等其他部门要求或行业标准。

二、建筑单体图标明内容:

在不改变规划部门审查内容及不改变不动产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定着物单元划分的前提下,内部格局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准。

1、平面图:清晰表示建筑平面形式和功能。住宅标注平面外轮廓尺寸、轴线定位尺寸(体现总面宽及进深、轴线间距),外墙、分户墙及交通核等公共空间实线表示,户内分割空间墙体虚线表示,下房及储藏室仅标注使用功能,不需分割,后期以施工图为准。地下车库除外墙实线,其余均为虚线,示意车位布置方式。

其他公建等标注两道尺寸线(体现总面宽及进深、轴线间距),划定的不动产登记单元的分割墙体实线表示,单元内其他墙体虚线表示,办公建筑单元内部无需体现空间布局,旅馆等特殊功能空间需体现空间分格。统一登记为自有的非营利性公建项目及政府投资类公建项目单体内部无需体现空间布局,根据实际情况简化,虚线表示功能分区等。

2、立面图:标注两道尺寸线,注明立面形式、色彩、材质。

3、剖面图:标注两道尺寸线,注明高度、层高及室内外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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