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4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定《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 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其回收处理遵循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不得随意丢弃、非法拆解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
第四条 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破损的废铅蓄电池。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过程发现的运输、应急、消防等相关问题线索,按职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及配套铅蓄电池的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维修者),应依法将回收的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提供或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利用、处置。
本市快递企业、外卖平台、闪送型企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从事电池租赁或换电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以及清理或拆解废弃电动自行车等其他渠道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应依法提供或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利用、处置。
本市居民在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铅蓄电池更换或报废等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鼓励本市居民自行或通过销售者、维修者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利用、处置;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本市居民也可将其投至分类驿站或固定桶站中设置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七条 从事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处置的单位,应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仅持有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规范建设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以下简称集中转运点),集中转运点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相关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新建的集中转运点,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可依托销售者、维修者、电池检测点等设立暂存网点(以下简称暂存网点)。集中转运点、暂存网点应满足相应消防、环保、安全等要求。
仅持有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及集中转运点、暂存网点不得对回收的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进行拆解处理或二次加工。
第九条 销售者、维修者、其他渠道责任主体、暂存网点、集中转运点及回收、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第十条 暂存网点可以利用现有场所暂时存放少量的废铅蓄电池,但应当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不得与完好铅蓄电池及其他废物混存,同时应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露的措施;也可采用铁皮柜或防爆柜贮存。破损的废铅蓄电池还应当放置在防渗漏、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容器内。鼓励对贮存的废铅蓄电池采取绝缘措施。贮存时间不应超过60天。
集中转运点贮存设施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应具有硬化地面、防渗措施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具有废酸液应急收集处理措施,贮存的废铅蓄电池数量不超过环评批准的贮存规模;集中转运点也可采用防爆柜或防爆集装箱方式对废铅蓄电池进行贮存;未破损的、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应分区贮存;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防渗漏、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并配备污染防治措施。集中转运点废铅蓄电池贮存时间不应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批准。
对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一条 暂存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免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暂存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破损的废铅蓄电池的,以及集中转运点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废铅蓄电池应依法转移至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综合利用。转移废铅蓄电池出本市的,应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跨省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十二条 在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等各环节,各参与主体应在规定平台及时上传废铅蓄电池流转信息,确保废铅蓄电池在各环节规范记录与流转。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期内,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