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为加强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制定《山西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内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扩建地方铁路工程项目,涵盖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管理活动。建设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及行业法规,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推行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节能环保、新技术应用和文物保护。


山西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铁路工程是指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秩序、竣工验收等涉及建设与管理的全部活动。

第四条  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铁路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全面推行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注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节约能源和土地资源,重视生态环境与文物保护工作,全面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经济等建设目标。


第二章 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接受国家铁路局及其相关地区监管局的行业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的管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承担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跨市域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建设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牵头抓总推进项目建设。建设单位不直接组织项目建设的,可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由其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但应依法明确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依法依规选择具有铁路建设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代行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协议开展具体建设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代建协议应依法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和权限,但不得规避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代建单位应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熟悉有关铁路建设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具有相应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第三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按照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组织开展勘察和初步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文件咨询和行业审查制度。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征询拟接轨的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委托具备相应咨询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咨询。

取得相关意见后,建设单位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省发改委核准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拟接轨铁路运输企业意见、专业技术机构咨询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对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取得省交通运输厅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意见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完成开工前必要程序和准备工作后,自行决定开工事宜,并在项目开工前报告省和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参建各方不得擅自实施变更设计或规避变更设计。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开通运营,办理维护管理交接工作。


第四章 招标投标及建设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资质、业绩、信用、人员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等条件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 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铁路建设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材料设备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等,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人情况书面告知省和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和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涵盖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供应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按规定采取惩戒措施并重点监管。


第五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从业单位应当遵守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主动接受国家铁路局及其地区监管局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相关文件;

(二)初步设计行业审查意见;

(三)施工图审查报告;

(四)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及主要措施;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各职业(工种)技能工人及技能等级应满足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应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的,应当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接受运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运输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八条  铁路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企业等均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和处理。实行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铁路建设项目消防、人防等工程的审查、验收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建设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应当控制在批复或者核准的估算投资之内,政府投资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增加投资超出批复估算投资10%的,建设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过程控制,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项目概算的,核准类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决策;审批类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第三十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投资主体,应按照规定或者出资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时足额向项目提供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资金支付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和验工计价拨付工程价款。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管理相关规定。政府投资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划分和阶段验收条件执行国家、铁路行业相关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由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与工程项目相匹配的资质条件的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按照国家及铁路行业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开展。

第三十六条  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国家及铁路行业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机构)组织开展。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铁路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地方铁路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监督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市场秩序;

(四)建立监管情况月报、年度工作总结等报告制度,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报送。

第三十八条 对地方铁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及行业已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府联合审批(核准)的新建、改扩建的铁路建设工程管理执行国家、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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