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公共收益收支公开透明、管理规范有序、使用合理高效,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提升物业服务质量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与省关于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落实公共收益独立核算制度,推动设立独立规范的公共收益专用账户,并主动接受广大业主、基层党组织、社区、街道(乡镇)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督,确保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公开透明、管理工作规范有序、使用过程合理高效。
二、公共收益归属及来源
本意见所称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于业主共有。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来源一般包括:
(一)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及公共配套设施开展商品销售、租赁、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二)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公共场地停放车辆而产生的收益;
(三)针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设施设备等所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服务费等;
(四)公共收益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依法归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活动收入。
三、共有部分的经营活动
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通过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合同应当包含业主共有部分的具体经营活动、委托期限、合理成本、收款账户,支付时限等内容。其中合理成本的测算标准、方法应当作为合同的附件,合理成本占经营总收入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小区开设有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产生公共收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合同期限不宜超过物业服务企业聘期,为不定期合同的,可约定为与物业服务期限一致。授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营的,经营期限不宜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规划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
四、公共收益列账和账户管理
业主大会设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主体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建立小区公共收益独立会计核算账户,不得将公共收益与企业其他收支合用一个会计账户。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开设小区公共收益专用银行账户,专用银行账户名称应规范设置,应当包含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区域名称和业主公共收益等要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的,应当接受业主、基层党组织、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印章、相关凭证等资料完整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他指定的单位、个人。
业主大会设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主体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小区公共收益单独列账。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通知书、业主大会成立的合法材料和开户银行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开设业主共有资金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应当规范设置,包含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共有资金等要素。业主委员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后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其所管理的公共收益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公共收益经营收支账目、相关合同及凭证等资料。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印章、相关凭证等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指定单位移交,由指定单位代为保管。
公共收益管理主体负责本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共收益管理工作,专门负责人员的信息应向小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住宅小区公共支出事项进行审核、支付、记账,根据实际发生的公共收益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鼓励委托第三方代理会计机构实施公共收益的代理会计业务。
鼓励各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向公共收益管理主体提供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服务。
五、公共收益使用范围
(一)公共收益使用范围。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1.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房屋体检费用;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补贴及其聘用专职人员薪酬等费用;
4.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鉴定、财务审计、招标代理等费用;
5.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设施、充电设施、智能安防设施、文体设施、建筑物养护、居住环境改造等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二)下列费用不得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5.业主大会决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情形。
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处分或违法违规侵占、分配公共收益。
六、公共收益使用程序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使用。未约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约定使用。未约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三)决定公共收益的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七、公共收益公示
(一)公共收益账户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台账清册、资料档案,每半年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一次公共收益取得、使用情况、经营合同签订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公示下半年收支情况时,应一并公示年度收支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对公共收益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二)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或者协议等材料。业主对公共收益取得、使用等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共收益账户管理主体提出,公共收益账户管理主体应当予以解释与说明。
八、公共收益监督管理
(一)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作出约定的,可以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街道(乡镇)应当进行指导监督。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指导备案申请人依法依约明确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经营合理成本的构成与扣除方式。在办理临时管理规约备案时,指导备案申请人明确公共收益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收益用途、账目公布制度、财务监管、审计制度等内容。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机构设置,配齐专业人员,加强舆论宣传,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切实加强对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监督管理。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各地经验,及时完善公共收益管理有关制度。
九、其他事项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非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公共收益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