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持续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补齐设施安全管理短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市公共设施使用安全及旅游环境安全,起草《承德市城市窨井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补齐设施短板、保障多方安全。该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地城建管界、主要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其他地区可参照;界定了窨井盖涵盖的类型与范围。在权责分工上,明确市、县(市)区城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及权属单位等的管理职责,按“谁使用、谁负责”划分责任主体,共用检查井也明确了责任确定方式。流程管控方面,对井盖的设计生产安装标准、施工要求、巡查维护频次、应急处置时限、废弃井填埋等作出规定,要求建立“一井一档”和信息化管理。监督保障上,明确禁止行为,建立评价、信息共享、投诉举报机制,以及违规处罚措施。此外还规定了参照执行、术语解释、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
承德市城市窨井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补齐设施安全管理短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市公共设施使用安全及旅游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窨井盖管理使用实际情况、历史文化保护和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建管界、主要旅游景区、交通枢纽范围内城市窨井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窨井盖(以下简称“井盖”),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公共广场、旅游景区、步道、交通场站、园林绿化等范围内的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公安等各类地下管线和地下综合管廊的检查井井座及井盖。
第二章 权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井盖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市级井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牵头制定井盖综合管理相关制度。
第五条 县(市)区级井盖综合管理部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负责建立本地井盖信息管理系统,协调、督促本地各类井盖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井盖监督管理责任。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街巷、社区路网内井盖的日常巡查协助工作和问题上报。
第六条 各级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公安、综合管廊等各类地下管网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所属行业管网井盖维护单位做好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监管。具体分工如下: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主干排水、污水管网井盖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三)城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燃气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四)城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五)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地内井盖的监督管理;
(六)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井盖的监督管理;
(七)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八)公安部门负责交通管理信号、安防监控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井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落实配套工程中井盖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制度;
(十)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品井盖在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及地方标准的立项发布,开展井盖安装后的质量抽检工作;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场站范围内井盖的监督管理;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内井盖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井盖权属单位是管理维护责任主体;权属单位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筑区划范围内的井盖由建筑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护单位负责;供水、燃气、供热等专业管网井盖按专业法规或合同约定划分责任。
负责城市排水、污水井盖运行维护的事权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明确事权划分要求和责任边界承担主体责任。
旅游景区、交通场站范围内的井盖,属场所配套设施的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属其他单位的由场所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并及时向运维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同步将原有井盖改造列入建设项目,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未完成同步验收的不得移交。
城市道路及公路上权属不明的井盖,由城市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排查或委托道路公路养护单位排查。
第八条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检查井的,由各使用单位协商确定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协商不成的,由井盖综合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其他使用单位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 井盖权属单位应当执行维护技术标准,承担巡查、维修责任,接受综合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流程管控
第十条 城市井盖的设计、生产及安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道路、公路及重点区域井盖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与地面平顺,平顺度误差不超过5mm;机动车道、公路采用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井盖,具备-30℃以下低温冲击韧性;
(二)井盖连接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防冰冻堵塞和防坠落功能;井深超过1.2米的检查井,必须安装防坠落网、防坠落板等防坠落装置,排水系统检查井优先采用双重防坠落措施。已建成井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维修、更新、改造时予以更换;
(三)井盖表面应标明产权单位、专业名称、承载等级、执行标准、登记编号,旅游景区内井盖可融入避暑山庄、外八庙等历史建筑纹样元素;
(四)新建井盖应避开机动车道上车轮常碾压区域,人行道上的井盖不得设置在盲道、无障碍坡道范围内。
第十一条 井盖施工应当执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安全要求;涉及占挖道路的井盖施工,施工前应履行行政审批程序。遇到需紧急抢修的情形可先行施工,后补办审批手续,补办时限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二条 井盖施工和维护时应设置警示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临近人员、车辆、设备安全,并同步制定交通疏导方案。
城市道路、公路范围内施工的,交通疏导方案需经交管部门同意;景区范围内施工的,方案需经景区管理部门同意;其他区域施工的,方案需报属地道路管理部门同意;
井盖施工作业完成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路面恢复后的平整度需符合原道路技术标准,由道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场。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省、市技术标准的非标准井盖和无合规生产资质的自制井盖;权属单位在井盖采购、施工环节必须核查产品资质文件与检验报告,建立“一井一档”质量追溯档案,确保问题可溯源追责。
第十四条 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健全档案,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权属识别。
巡查频次:主城区主干道、交通枢纽、景区核心区每日不少于1次,公路及乡镇道路每周不少于1次,雨季、冬季冰雪期等灾害易发时段每日1次。井盖权属单位要及时处理缺损、沉陷等问题,完整记录巡查日志。
第十五条 废弃检查井由权属单位及时进行填埋处理,回填材料强度不低于原路基强度,拆除井座并平整地面,同步将填埋井盖的坐标属性、处理时间、处理方式等信息录入市级井盖管理系统,确保无塌陷风险。
第十六条 住建、交通、城管等具有道路管理事权的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和应急抢修机制,组织城市道路、公路、场站内井盖问题的发现和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抢修人员、设备、车辆,储备防汛、防寒、融雪、应急井盖、防坠落装置、警示围栏等应急物资。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权属单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在汛期、冬季前完成排查工作。
井盖权属单位发现或接到井盖缺损信息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主城区、交通枢纽、景区内3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置,24小时内修复;公路及乡镇区域应急处置不超过4小时,修复不超过36小时。汛期、冬季、冰雪天气可适当延长处置时间,但需提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 权属不明的井盖,由井盖依附的道路、区域、地块事权管理部门组织确权;暂无法确权且有安全隐患的,由事权管理部门应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费用可向最终确权单位追偿。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圈占、掩埋、擅自开启或移动井盖,不得损坏、移动警示标志;旅游景区内禁止在井盖周边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井盖综合管理部门应制定评价办法,评价指标应包含重点区域井盖完好率、应急处置及时率、群众投诉办结率、信息录入准确率等指标。评价周期为年度评价,评价对象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综合管理部门及重点区域权属单位。
县级综合管理部门可参照上级评价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本级相关单位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井盖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权属单位应推进所属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建设监管系统实现“一盖一码”,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智慧交通平台、景区管理平台等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综合管理部门应制定信息编码规则。权属单位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门报送井盖信息并动态更新。公路及景区等井盖信息应同步录入相应行业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向社会公开井盖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健全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9” 城市管理服务热线的联动机制,依托微信小程序等线上举报平台,多渠道受理群众反映的井盖问题。对群众反映的各类井盖问题,应在48小时内反馈处置结果,反馈内容应明确隐患处置措施、完成情况及后续保障,处置结果应以安全隐患完全消除为核心标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盗窃井盖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适用与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可结合实际制定专项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低温冲击韧性”指井盖在-30℃环境下承受冲击载荷不破损的性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填埋处理”指废弃检查井经拆除井座,采用不低于原路基强度的材料回填,并平整地面的处置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5年,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