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6日,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秦皇岛市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高规划许可管理水平,制定《秦皇岛市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条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秦皇岛市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条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高规划许可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河北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行政区域内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辖范围内核提规划条件(市政项目除外),适用本实施细则,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依法划拨、有偿使用、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自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土地处置部门(发起有偿使用、转让的部门)、建设单位(个人)等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其中,土地处置部门与规划条件核发部门同属一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可不提供申请):
(一)规划条件申请;
(二)实测地形图;
(三)自有土地改造,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踏勘现场,核查周边环境及基础设施情况。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及相关配套文件核定规划条件;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应当按照项目类型对应依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单独建设项目用地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或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核定规划条件。
第五条 核定规划条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等,同时符合《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核定规划条件。
对于详细规划没有明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加油加气站等地块,应当依据行业标准、规范、《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结合用地现状和发展需要统筹确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核定规划条件。
对于详细规划确定的同一地块,可以依据土地处置及项目建设需求,划分成多个宗地核发规划条件,在保证地块总体规划指标符合详细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单个宗地的规划指标可以突破详细规划。
对于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用地地块,在划分宗地处置土地时,既可以全部按混合用地核定宗地规划条件,也可以分别按照混合用地中的一类或几类用地性质核定宗地规划条件,但应保证宗地用地性质合并后符合地块详细规划用地性质要求。
第六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公告、有偿使用合同或入市方案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批准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举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依据详细规划核定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在自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项目,因历史原因,地块未确定过规划条件的应当核定规划条件,作为完善用地手续以及项目方案设计、审批及实施的依据,规划条件用地范围既可以按土地使用权证书范围确定,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与改扩建密切相关的部分土地范围确定。
第七条 规划条件的核定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的原则,用地范围相对完整,统一规划、统筹配套及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注重城市设计,引导城市风貌管控。
第八条 规划条件由文字表格、附图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土地使用要求:用地位置、范围、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和混合用地兼容比例等要求;
(二)土地开发利用控制指标要求: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以及建筑退界(线)、围墙设置等要求;
(三)交通组织要求:周边道路情况、交通出入口方位、交通视距、停车停泊要求等;
(四)公共设施配置及建设时序要求:居住项目包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区综合服务(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养老、物业、商业服务等,其他项目根据相关要求确定;
(五)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转运、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等配套设施要求;
(六)建筑设计要求:建筑风格、体量、高度、材质、色彩和景观风貌等要求;
(七)其他要求:国家安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绿色建筑、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被动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充电设施要求等;
(八)规划设计成果要求:设计单位资质、成果内容及申报格式等。
第九条 规划条件内容涉及相关部门的(配套设施涉及的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建设规模及设施配建标准统筹确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待相关部门意见反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其他非空间治理内容作为规划条件附件按照“谁要求、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通过对项目进行监管的方式予以落实。
第十条 规划条件初步核定后,涉及以下内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
(一)住宅、公建项目,应当征求住建、城管、供电、国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居住地块配套设施涉及的社工、养老、卫键、教育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建设规模及设施配建标准统筹确定,需统筹配建的可进行配建设施布局研究,经市政府同意后落实。涉及返迁安置房等特殊项目应当同步征求返迁安置主管部门意见。
(二)涉及危险品生产及储存的工业、仓储等项目,应当征求应急、消防等主管部门意见;
(三)涉及防洪、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等项目,应当分别征求水务、生态环境、林业、文物保护等部门意见;
(四)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项目应当征求国安部门意见,北戴河地区专项规划安全高度管控范围内项目应当征求市公安局特勤支队意见;涉及机场管控要求内容的项目,应当征求机场和主管部门意见。
选址阶段已征求意见的项目,规划条件阶段可视情况不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条件征求意见应当以公函形式发送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五个工作日,特殊项目除外)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涉及与国土空间规划有关的卫生、消防、安全、保护、隔离等距离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反馈意见时将相关要求、防护措施、相关依据等同步反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土地处置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条件。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变更,不得以政府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条件方可进行变更:
(一) 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用地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划条件发生变更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满足日照间距、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因规划条件调整导致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发生变化的,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应当随规划条件一并调整。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变更已纳入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划条件规定的用地性质(混合用地比例)、容积率、用地范围及面积等内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应当履行以下程序进行变更规划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规划条件变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必要时可书面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在政府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方案(附专题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有关部门意见等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后续规划许可。
涉及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与规划条件同时出具的各相关部门其他建设要求有关内容变更的,不再单独履行规划条件变更程序,在各相关部门审核阶段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阶段按程序落实。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转让合同应当附具原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法转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七条 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规划条件核发之日起两年内未按相关程序完成土地处置(划拨、出让或转让)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转让、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规划条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土地处置的,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或城市发展需要规划调整等情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原条件收回、作废。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细则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