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3日,河南省林业局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印发《河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豫林改〔2025〕90 号。
河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以下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5〕2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及管理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业经营者包括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通过流转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四条 河南省林业局负责全省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主体、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
第六条 家庭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应当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流转合同、林权类权属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向发包方备案。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林地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权属证书(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应当进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网络竞价、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
第七条 受让方将从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分别经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受让方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
第八条 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可以依法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转移登记。对家庭承包的,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由其他方式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办理。
第九条 下列林地经营权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抵押权人或者共有权人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十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四)流转期限届满后,原受让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十一条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签订合同前,应当核实四至、面积等林权类权属证书载明的信息。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实地不符的,以实地核实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盖章。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三条 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及其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号(林权类权属证书编号)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意向;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公益林、天然林有关补偿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林地征收征用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七)是否同意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和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
(八)合同期满时的固定生产设施、林业生产附属设施、林木等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流转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流转双方当事人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发现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纠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建立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账,规范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原合同记载的森林类别、树种等事项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条款作出补充。
第十六条 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约的行为。
第四章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第十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
本实施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审批,是指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审批。
第十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事项,由林地流转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跨县(区)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省林业局的指导下编制办事指南,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条件;
(二)流转后的林地开发项目方案或者意向符合当地林业管理政策和林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林业生产和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申请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项目方案或者意向书;
(四)林权类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集体林权流转政策法律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网签、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制度。推进集体林权综合监管平台与不动产登记平台互通共享,探索依托现有平台搭建林权流转交易、评估、收储、金融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系统,提升集体林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台账,按相关要求进行登记、归档、统计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整村(组)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村(组)受托办理的流转项目。发现流转当事人在集体林地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流转、破坏林地、毁坏林木、不按照规定营造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且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