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1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印发《安徽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自然资耕〔2025〕3号。
办法主要建立“补偿+激励”双轨机制以强化耕地保护。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其中70%按各市耕地面积占比进行基础补偿,30%用于对年度保护成效前6名的设区市给予激励。资金专项用于垦造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整治及信息化监管等,严禁用于人员经费或平衡预算。各市需配套制定细则并建立项目库,省级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未来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办法明确设立负面清单,对耕地保有量不达标、保护不力被查处、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存在资金违规使用的地区,取消当年受偿资格。该办法旨在通过经济激励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引导形成“谁保护、谁受益”的导向,自2026年1月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全文如下:
安徽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对象为设区市,分为补偿和激励。耕地保护补偿是指根据各设区市上年度耕地数量占全省耕地总面积比例,进行分配的基础性资金补偿。耕地保护激励是指根据各设区市上年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结构优化、耕地占补平衡落实、耕地监管等工作完成情况,对成效较好的 6 个设区市给予资金激励。
第三条 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其中专项资金预算的 70%用于耕地保护补偿,30%用于耕地保护激励。
第四条 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垦造耕地。如实施土地复垦、耕地恢复项目等。
(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如耕地质量建设与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复等。
(三)耕地布局优化。如实施农田连片整治、耕地与林地布局优化项目等。
(四)耕地保护信息化监管、科技创新等其他有关支出。
第五条 各设区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本地区的补偿激励政策或实施细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推进营造“谁保护、谁受益”的氛围,推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落实。
第六条 设区市要建立耕地保护项目库,积极谋划各类耕地保护项目,根据获得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情况,合理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投资金额,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申请下达年度预算时,按预算绩效管理程序指导设区市编报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随申请文件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具体包括与任务相对应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满意度等。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随资金预算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对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根据需要可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部门绩效评价,加强监控和评价结果审核与应用,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各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对各地项目实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管理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耕地保护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设区市在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补偿激励对象,不给予补偿激励: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主要指标低于《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规定约束性指标数量的。
(二)设区市本级或所辖县(市、区)因耕地保护不力被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重点督办的。
(三)在耕地保护工作开展中,出现脱离客观实际、侵害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上一年度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2021 年12月10日印发的《安徽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自然资耕〔2021〕3 号)同时废止。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国家政策为准,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