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6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乡村规划建设全链条管理,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5〕616号。
文件系统构建了覆盖全链条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体系。该通知明确,凡在村庄建设区内进行的农村住宅、公共设施等建设活动,均需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详细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建房与其他建设项目的差异化许可程序、材料和审查重点。管理过程强化规划验线与规划核实两大环节,确保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均符合许可要求,并将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监督。文件进一步压实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推动许可权限规范委托,加强部门协同,旨在通过标准化、精细化的许可审批与监管,切实保障乡村建设有序实施,有效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全文如下: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规划建设全链条管理,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许可范围
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村庄建设区内,以及“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允许的情形内,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以及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等乡村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据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为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以外的其他乡村建设项目统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许可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是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不得以其他规划、实施方案或地方性文件规定作为核发许可的依据。
三、许可内容
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用地位置、四至范围、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
其他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要求执行,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
对于公路沿线、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需要加强保护的区域及周边的建设行为,各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和深度提出进一步要求,并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许可程序
(一)申请
1.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类乡村建设项目
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规定办理。申请材料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
2.其他乡村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权的其他部门。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权的其他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可容缺受理的先行受理,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勘验,并组织对拟建设项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类乡村建设项目
(1)申报的建设位置、内容及规模等是否符合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2)新建住宅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重点审查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建设占用现状地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相邻关系等事项。
(3)进行现场踏勘,确定项目现场是否与现势性地形图一致,并填写现场踏勘记录表。
2.其他乡村建设项目
(1)申报的建设位置、内容及规模是否符合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书面意见,是否已取得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重点审查建筑功能、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经济技术指标和建筑风貌、建筑退让、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配套设施、周边涉及村民住宅的是否影响其日照等事项。
(3)进行现场踏勘,确定项目现场是否与现势性地形图一致,并填写现场踏勘记录表;
(4)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核发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各地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通过用途管制监测监管系统交互数据,并获取电子监管号作为证书编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限不包括现场踏勘、论证、公示、补正材料、农用地转用等环节所需时间。
(五)批后公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应当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规划实施公示公布管理的通知》规定,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证载内容及其附件附图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接受公众监督。
(六)延期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应办理施工许可但未办理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
(七)许可变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五、规划验线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使规划验线行政权力的其他部门申请验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使规划验线行政权力的其他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其中,对于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类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规定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使规划验线行政权力的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开工查验,组织人员参与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通过开工查验。
六、规划核实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类乡村建设项目
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规定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收到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对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内容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使规划核实行政权力的其他部门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参与验收。
(二)其他乡村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规划许可内容,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使规划核实行政权力的其他部门申请核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使规划核实行政权力的其他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监督管理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权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项目进行监管和查处。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权委托至乡镇人民政府的,要强化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范化水平。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类乡村建设项目,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同,优化宅基地批准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衔接,确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发尽发。
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权力事项划转至其他部门的,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此文件转发至各市、县(市、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动对接、协同配合,确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全面落实。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举措,提升服务发展效能。省厅将继续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纳入年度建设用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并追责问责。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