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制定《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根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辽宁省率先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2025—2032年)》(辽农领办〔2025〕48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规〔2023〕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制定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政策制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措施落实、监督管理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健全完善管护制度和机制,逐项目逐地块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程设施管护制度,适时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方式


第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建立有效的管护机制。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五条 “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村级组织等作为资产责任主体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明确管护主体,委托方要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范围、内容、要求及措施等。鼓励因地制宜确定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创新工程建后管护方式。


第六条 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包括村级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应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各地要重点落实政府主导的“网格化”管护模式,压实县级主体责任,逐级落包保责任,明确乡镇在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和村级巡查制度。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可委托行业机构进行专业化维护。积极探索市场化管护模式,引入保险机制,鼓励施工单位通过购买保险方式,由保险机构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进行监督,防范工程质量缺陷风险,及时理赔解决工程管护运营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第八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邀请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参与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充分调动管护主体的积极性。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管护主体应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鼓励探索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运营、管护一体化模式。


第三章  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等灌溉与排水工程,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有效发挥作用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一条  管护主体应明确专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定期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保障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由资产责任主体协调解决;对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解决。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对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应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防范向方塘、沟渠等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二)防范超载超限车辆通过田间道路;

(三)防范各类农业机械违规作业损坏农田工程设施;

(四)防范人为破坏输配电线路及设备;

(五)防范其他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等。


第十三条  各地应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检查和维护,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状况,确保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有效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效益。


第四章  管护资金


第十四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

(二)资产责任主体在农田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三)建设项目地方投入资金的可支配结余资金;

(四)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商相关部门在省级及以下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管护资金提取比例等具体办法由各地按照因地制宜、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和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使用范围等,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考核监管机制,加强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督导检查,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等,确保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运行。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各地应建立农田工程设施资产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各类农田工程设施的数量、工程运行使用状况、建后管护及发挥效益情况等。并依托现有平台,开展高标准农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 


第十九条  各地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纳入省对市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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