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为进一步提高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成效,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持续有效发挥作用,制定《河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持续稳定运行,长效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发〔2025〕38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农〔2023〕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行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级主体、乡镇落实、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全面落实管护责任。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省级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市地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的规定,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营管护责任,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好管好用好。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管护机制、监督管护措施落实以及组织相关评价等。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机制,指导和监督乡镇落实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属地管理职责、明确日常管理机构(单位)、多渠道筹措落实管护经费、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因地制宜确定管护方式、开展技术指导及管护人员技能培训等,确保工程设施长效管护和及时维修。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方式
第五条 管护主体是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在区域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法确定的工程设施所有权人。管护主体负责办理资产接收和管护移交手续,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履行对委托管护承接方或管护人员的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设施按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六条 管护主体应当承担日常管护工作。委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管护主体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管护人员或委托管护承接方的管护责任,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护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具体管护人员、管护责任、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经费、管护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高标准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承担经营范围内单独或主要受益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责任,落实实际管护人员责任。
高标准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流转的,以及项目区多主体受益的主要工程设施,一般应由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进行日常管护。
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接管护责任的,委托管护承接方应当落实实际管护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 管护人员应当熟悉需要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类型、数量、位置、管护标准与要求等,具备履行管护职责相应的能力。
第八条 政府投入形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原则上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项目竣工验收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资产登记、管护移交等准备工作。未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所有权人完成资产登记,形成资产交付清单,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工程设施所有权统筹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办理管护移交手续。
第九条 乡镇日常管理机构(单位)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权属登记、管护移交资料及时报送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归入项目管理档案。管护移交资料应当包含项目区四至范围、耕地性质和数量、工程设施清单和定点定位图表、管护移交责任书或合同(协议)等。
第十条 鼓励通过政府或管护主体购买服务、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鼓励开展工程质量及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建设主体进行监督,防范工程质量风险,及时理赔并解决工程运营管护问题。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在项目实施前应当明确工程权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等管护机制安排。
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实施、各阶段验收等环节,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夯实管护基础。
第三章 管护标准及要求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渡槽、倒虹吸畅通,排灌站、水闸、蓄水池、机电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总体完整,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网林木存活率较高,岸坡防护、坡面防护工程保持总体完整且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三条 管护主体或委托管护承接方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组织管护人员对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对巡查发现有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对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
管护主体或委托管护承接方应当对管护人员无法自行处置的较大规模清淤、损毁工程修复、设备检修更换等情况进行专门或定期维护。
管护主体对因灾害或其它意外情况造成较大规模工程设施损毁,无力完成维修或恢复功能的,应当及时向乡镇日常管理机构(单位)报告。乡镇日常管理机构(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实处置,对确无力处置的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问题处置相关规范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明确。
对因质量缺陷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按照合同约定及质量保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负责维修整改。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对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管护主体或委托管护承接方应当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对拒不履行修复、赔偿责任或恶意破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或上级统一部署,定期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有效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效益。
第四章 管护资金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可能、管护实际需求等因素,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八条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长效保障机制。
(一)县(市、区)农业农村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长效机制,承担主要保障任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工程管护经费。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但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
(二)管护主体可通过在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使用费、高标准农田流转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或者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三)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十九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设区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及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工作监管,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动态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建立完善问题及时发现、核实、处置机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和监督乡镇及管护主体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管护人员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机制,依托现有平台和上图入库成果,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公布监督服务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纳入市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河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冀农字〔201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