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4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工作,制定《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以下简称风貌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风貌保护项目需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风貌保护项目是指为加大历史风貌建筑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而开展的安全查勘、传统工艺维修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风貌保护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风貌保护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库分类管理,划分为安全查勘、传统工艺维修两类。传统工艺维修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项目论证;项目库建立和管理;提出年度项目并编制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组织项目政府采购;检查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对各区住房建设委风貌保护项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财政绩效管理等。


各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受理和初步审核;组织完成安全查勘工作;配合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风貌保护项目支持范围包括历史风貌建筑安全查勘及传统工艺维修项目。


(一)安全查勘项目是指为了解历史风貌建筑的完损程度,进行的建筑、结构等方面的检测、评定。


(二)传统工艺维修项目是指为了保持恢复建筑历史原貌,采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尺度维修的项目。


已灭失的建筑按原貌采用传统工艺恢复重建,且被确认为历史风貌建筑的,也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第六条  传统工艺维修项目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经审核确定的传统工艺维修项目工程结算中建筑安装费用的5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已获得各级财政给予相关补助的,不予补助。


安全查勘项目所需资金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予以全额补助。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确定的传统工艺维修补助项目库、安全查勘项目库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建议方案。


市财政局结合市级财力状况及项目轻重缓急编制项目预算安排草案,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年度传统工艺维修补助项目资金拨付完成后一个月内,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公开补助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地点、项目主要内容、补助资金等。


第三章 传统工艺维修项目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九条  传统工艺维修项目申报主体为历史风貌建筑维修责任人(包括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等)。申报的传统工艺维修项目,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并按合同结清工程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


申报主体主要负责:保证风貌保护项目的真实性;负责风貌保护项目全过程的质量和安全工作;接受住房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1月发布传统工艺维修补助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实施时间范围为上一年1月1日后开工至上一年12月31日前竣工项目。


传统工艺维修项目由申报主体于每年7月1日(不含)前向历史风貌建筑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委申报。


区住房建设委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一条 待收到各区住房建设委申报的传统工艺维修项目申请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确定造价审核机构,组织造价审核机构对项目逐一进行造价评审,形成本年度传统工艺维修项目补助项目库。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按拨付的传统工艺维修补助项目资金额度,拨付造价审核机构服务费、各申报项目补助资金。


第四章 安全查勘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及管理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年限,结合各区住房建设委巡查情况,建立安全查勘项目库。安全查勘项目库不含近两年传统工艺维修项目。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按安全查勘项目库轻重缓急,确定当年的安全查勘项目。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安全查勘项目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指导安全查勘项目单位完成辖区内安全查勘项目工作。


安全查勘项目单位查勘工作中发现历史风貌建筑存在危险的,应及时向区住房建设委报告,区住房建设委应当及时通知维修责任人开展排险工作。


第十六条  安全查勘项目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安全查勘实施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相关区住房建设委。结合安全查勘结果,优先安排安全查勘存在问题的传统工艺维修补助项目进行申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住房建设委将申请补助资金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做好进行绩效自评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八条  风貌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一)资金使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重复享受、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将停止拨款、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补助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

1.传统工艺维修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

2.传统工艺维修项目汇总表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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