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日,河北省水利厅为加强穿跨邻接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项目管理,依据《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印发《穿跨邻接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1月2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穿跨邻接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穿跨邻接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铁路、地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蓄水等其他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水安全、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依据《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是指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分水口门以下、地表水厂或者直供用水户以上的管道、暗涵、明渠等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穿越、跨越项目是指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下方、上方通过的建设项目;邻接项目是指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外、工程保护范围内采用邻近、连接、并行方式的建设项目。

穿越、跨越、邻接项目(以下简称穿跨邻接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要求。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工程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穿跨邻接项目设计和安全影响评价技术规定。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的安全保护工作。

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具体负责穿跨邻接项目的协商协议、技术审查、安全防范等工作,并及时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影响配套工程安全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工程布置时,应当尽量避开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方案比选和论证,确需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配套工程运行机构沟通协商,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出具是否同意建设穿跨邻接项目的意见。

第五条   穿跨邻接项目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与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就穿跨邻接项目的防护方案、施工方案、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协商,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协商不成或者六个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决定。协调决定前,穿跨邻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穿跨邻接项目技术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未能及时实施,或其工程位置、规模、设计标准、主要建筑物或结构型式、主要施工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章  设计阶段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就项目的穿跨邻接开展设计工作,并向配套工程运行机构提供穿跨邻接项目的设计和安全影响评价文件。

第八条  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组织对穿跨邻接项目开展技术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穿跨邻接项目信息台账。

第九条  穿跨邻接项目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跨邻接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并符合穿跨邻接项目设计和安全影响评价技术规定;

(二)穿跨邻接项目实施和运行应当以不降低配套工程标准、不限制功能发挥、保障配套工程安全为原则,满足配套工程日常巡查、维护、检修、技改和应急抢险的要求;

(三)穿跨邻接项目建筑物布置、施工影响到配套工程建筑物设计条件改变时,应当对配套工程相关建筑物结构和稳定进行安全复核;

(四)对于发生事故后可能对配套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穿跨邻接项目,应当布置紧急处理设施;

(五)穿跨邻接项目设计应当提出超使用年限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  对放射性、易燃、易爆、化学腐蚀、污水管道等穿跨邻接配套工程的特殊类管线和设施,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组织提出专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章  建设阶段管理


第十一条  穿跨邻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将施工图、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安全监测方案等报送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并与配套工程运行机构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穿跨邻接项目基本情况(具体位置和穿跨邻接方式)、安全责任、安全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建立穿跨邻接项目建设现场管理制度,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严格按确定的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建筑物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要求等施工。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为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实施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穿跨邻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与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协商确定安全监测机构,有效监测穿跨邻接项目施工过程中对配套工程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条  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安排技术人员参加穿跨邻接项目专项验收。验收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将完整的验收资料提供给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具体包括穿跨邻接项目设计文件、质量管理记录、验收工作报告、安全监测报告、竣工图、验收鉴定书等。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及时归档留存。

第十五条  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加强对配套工程的巡查、巡检,对未履行协商协议、技术审查程序的穿跨邻接项目,及时制止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施工。对强行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四章  运行阶段管理


第十六条  穿跨邻接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与配套工程运行机构签订运行管理协议。运行管理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穿跨邻接项目概况、运行管理单位责任、运行期应急预案、维护检修流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到期后的处理程序、违约责任、运行期双方联系工作机制等内容。

第十七条  穿跨邻接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为配套工程日常运行、巡查、维护、检修、技改和应急抢险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穿跨邻接项目运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异常时,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报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配套工程运行安全。

第十九条  穿跨邻接项目在维护检修前,应当向配套工程运行机构报送维护检修方案,并不得影响配套工程供水安全、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

第二十条  穿跨邻接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穿跨邻接项目特点,针对可能影响配套工程供水安全、工程安全、水质安全的风险因素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危及配套工程供水安全、工程安全、水质安全事件时,穿跨邻接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配套工程供水安全、工程安全、水质安全的穿跨邻接项目的巡查、巡检,与穿跨邻接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有效防范处置风险隐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建成的穿跨邻接项目,其改建、扩建、加固、维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1月2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穿跨邻接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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