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4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湖北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复垦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复垦监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临时用地复垦工作,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严格复垦方案审查。临时用地申请人申请临时用地时,要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1-2011)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书;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重新提交审查;对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其临时用地审批。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允许扩大、变更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应重新编制或修订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二)强化复垦资金管理。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项目动工前1个月内将土地复垦费用足额预存入申请人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约定银行建立的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或提交银行保函。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与临时用地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规范银行保函使用。使用银行保函预存或部分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在临时用地项目申报时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在我省内具有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型独立保函,应明确保函开立银行为担保人,临时用地申请人为被担保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受益人。银行保函的担保期限自银行保函的开立之日起,至临时用地复垦期到期后一年止。

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后,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临时用地申请人未履行复垦义务,或经整改后复垦质量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保函开立银行出具索赔书及保函正本原件。保函开立银行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担保金额。

因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延长或土地复垦方案调整,导致土地复垦费用发生变化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应自确定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开立银行申请办理保函金额或期限的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保函正本提交至批准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对本通知发布前已提交银行保函的临时用地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督促和指导,依法依规做好银行保函的注销、延期或索赔等相关工作,切实防范保函超期失效风险。


二、严格落实复垦责任

(四)按时完成复垦任务。临时用地申请人要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1年内,按审查报备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履行复垦义务,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恢复原有地类标准;复垦完成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及时组织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工作,确保达到复垦标准。临时用地复垦期到期前,若临时用地申请人已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可视同完成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申请人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或已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可申请退回临时用地复垦费。在土地复垦过程中,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五)依法实施代为复垦。临时用地项目超过复垦期后,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约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代为复垦或委托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或向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支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申请人补足。

(六)规范土地接续使用。位置相近、用途相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确需接续使用同一宗或同一宗部分临时用地的,在复垦期满前,经临时用地原使用人、接续使用人和土地权利人协商一致,明确复垦义务,重新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送原批准机关审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省厅批准后可接续使用,同一宗或同一宗部分临时用地仅允许接续使用一次。


三、强化监管与责任追究

(七)明确各级职责分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临时用地工作的统筹指导,进一步压实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责任。相关业务处室应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4〕17号)要求,切实履行监督与指导职责;厅属相关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实施情况,加强对县级部门复垦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复垦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确保临时用地到期后及时复垦;二是建立完善的临时用地项目数据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在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坚决杜绝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违规使用行为;四是在临时用地到期前3个月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复垦提醒,督促其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八)加强全过程监管。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全程监管,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法使用、如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每半年对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和复垦、单个项目临时用地规模明显偏大以及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公示等情况组织抽查并通报。省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临时用地复垦实施情况定期组织抽查,坚决防止“临时变永久”等现象发生。

(九)严格追究违规责任。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存在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未按期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各地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省厅将有关失信人纳入湖北省自然资源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失信信息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查、实施监管、验收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违法违纪或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地区,省厅应当暂停所在地批准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适时恢复审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本通知印发前历史未复垦临时用地,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分类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复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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