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1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测绘项目备案工作,印发《河北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自然资规〔2025〕5号。


河北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监督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强化测绘项目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测绘项目(军事测绘项目除外)的测绘资质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项目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对。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项目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工作:


(一)跨设区市的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二)跨本省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三)涉外测绘项目。


其他测绘项目备案工作,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应当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五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前申请备案,单个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季度汇总后申请备案。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未能在实施测绘项目前申请测绘项目备案的,测绘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在原因消除后3个月内申请备案。


第六条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共同承担测绘项目的,由测绘单位分别申请备案。依法分包的测绘项目,分包和接受分包的测绘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备案。同一测绘单位不得将同一测绘项目分解为若干部分后分别申请备案。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通过测绘项目备案系统在线申请测绘项目备案,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提交下列材料扫描件:


(一)测绘资质证书;


(二)体现项目来源的合同书、协议书、任务书、委托函、立项批准文件等材料之一。


与外国组织或个人采取合作方式开展的测绘项目,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测绘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对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自受理之日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后,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备案系统打印备案凭证,与其他项目成果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测绘项目备案后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测绘项目备案:


(一)项目不属于备案职责范围内的;


(二)经补正后提交的备案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项目超出项目承担单位测绘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的测绘项目备案情况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和测绘行业监督检查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测绘单位,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属于省外测绘单位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测绘单位因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或依法备案后,有违反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从事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合同纠纷等问题,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和一切损失,由该测绘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项目备案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完成测绘项目备案的,由办理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其项目备案决定。属于省外测绘单位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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