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6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海域资源要素保障,提高项目用海预审效率,推进海洋强省建设,制定《关于优化报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预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优化报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预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海域资源要素保障,提高项目用海预审效率,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现就优化报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预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预审流程

(一)预审直报省厅。省政府审批权限的项目用海预审,由属地受理、逐级上报调整为海域使用申请人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用海预审申请(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2)。
(二)三级并联审查。省自然资源厅依法受理预审申请后,向项目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书面征求用海预审意见,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省、市、县三级同步并联审查。市、县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分别出具审查意见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省海域使用权业务管理平台建成后,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依托管理平台同步开展审查。市、县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后生成用海预审审查意见表,加盖公章上传至管理平台。
(三)出具预审意见。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厅内相关处室、市、县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情况,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向海域使用申请人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用海预审文件有效期2年。预审文件有效期内,如项目选址、用海方式、面积及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用海预审申请;仅项目名称、申请人发生改变的,可以申请办理用海预审变更。

二、优化预审服务

(四)一次性征求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就项目用海同步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反馈同意用海的,在该项目申请用海审批时,不再重复征求意见。
(五)一次性补正告知。厅相关处室、市、县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出具同意项目用海预审的意见;需要补正的,应一次性提出补正意见及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统一汇总补正意见和省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反馈海域使用申请人。
(六)一次性报告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实行一次评审制度,不再进行复审或复核;评审通过后,可作为办理项目用海审核的重要依据;评审不通过的,退回用海预审申请。利用已经自然资源部备案的“未批已填”类围填海区域的项目,具备填海竣工验收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可在提交用海预审申请时一并提交填海竣工验收相关材料,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与填海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合并审查。合并审查通过的,在该项目申请填海竣工验收时,不再重复审查填海竣工验收测量报告。

三、明确预审职责

(七)整合审查事项。在《报省政府审批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关于为稳住经济大盘做好报省政府项目用海审核工作的通知》基础上,结合国家用海审核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整合预审审查事项,将14项审查内容整合为11项,并明确必审内容仅包括产业政策符合性、空间规划符合性、权属情况等8项(审查事项清单见附件3)。
(八)明确职责分工。明确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审查内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审查,提高质量,实现审查事项不重复,审查意见可溯源,审查责任可固化,防止出现同一事项审查依据、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不一致问题。县级海洋主管部门还同步开展用海公示、现场调查、执法检查等工作。

四、压减预审时限

提高用海预审办理效率,用海预审总时限压减到20个工作日以内(含公示时间)。其中:
(九)受理时限。省自然资源厅收到预审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要求的,受理后发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并联审查。
(十)审查时限。厅相关处室、市、县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含县级用海公示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需要补正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退回预审申请。海域使用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提出补正意见的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十一)论证时限。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厅网站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众意见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和行政审批的参考。公示期满后,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应于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附修改说明)提交事务中心;事务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逾期未提交或报告修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预审申请。
(十二)批准时限。经审查通过用海预审的,省自然资源厅3个工作日内批准。

五、强化预审保障

(十四)提高政治站位。要高度重视用海预审工作,将提高审查效率,推进用海项目落地作为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省的重要抓手,加强协调、上下联动,为用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五)完善审查机制。各级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AB岗工作制度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用海预审审查。市、县自然资源应明确本单位牵头负责用海预审工作的具体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加强对市、县对口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督促按时提出审查意见,确保审查意见合法、合规、准确、明晰。
(十六)加强监督问效。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省自然资源厅每月对厅相关处室和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审查用时、质量等情况进行通报。对审查不规范、多次逾期,以及因审查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省自然资源厅将对有关市、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本级项目用海预审工作,压减审查时间,提高审查时效,切实做好用海服务保障。


附件1
用海预审申请材料清单

海域使用申请人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海预审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用海预审申请函;
2.海域使用申请书(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附项目用海图件(包括宗海图、界址点坐标、矢量数据等);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宗海平面界址、高程和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空间分层信息等,并提供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示意图;
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公示稿);
4.项目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提交);
5.涉及利益相关者的,应提交利益相关者解决方案或协议;
6.填海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利用“未批已填”类区域的项目,具备填海竣工验收条件的,可一并提交)。

注:海域使用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附件2
XX项目用海预审申请函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我公司/单位因XX项目建设需要,拟申请使用海域XX公顷。XX项目是否属于国家/省/XX市重点项目,项目投资额(万元)、填海成本(万元/公顷)、预计拉动区域经济产值(万元)、邻近土地平均价格(万元/公顷)、预计就业人数(人)等。该项目属于审批/核准/备案制的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应当由XX部门立项,是否已取得立项文件,项目代码是XX。
项目选址位置、申请用海面积、用海方式、用海类型、用海性质、用海期限、占用岸线情况(占用自然岸线长度、占用人工岸线长度、新增岸线长度、占用自然岸线位置说明)、项目用海平面布置、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是否涉及新增围填海等情况。我公司/单位已自主/委托XX单位编制完成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现将用海预审申请相关材料上报贵厅,请予审查。
附件:参照附件1
XX公司/单位
X年X月X日
(联系人及电话:XXX)
注:利用“未批已填”类区域的,可一并提交填海竣工验收相关材料,申请合并审查填海竣工验收测量报告。

附件3
审查事项清单

项目用海预审审查一般包含如下事项:
1.产业政策符合性;
2.空间规划符合性;
3.权属情况;
4.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5.信访及涉法、涉诉情况,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
6.占用保护地、湿地情况,占用海岸线及无居民海岛情况;
7.海域使用论证情况;
8.项目用海公示情况。
涉及围填海、立体分层设权的还应审查如下事项:
9.涉及围填海的,审查是否纳入“未批已填”围填海备案清单且符合处置要求;
10.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审查相关用海活动兼容情况;
11.涉及利用“未批已填”类区域的,明确项目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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