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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测绘地理信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5-06-06 08:47:40 507阅读

 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为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健全专家库制度,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专家咨询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印发《测绘地理信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测绘地理信息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健全专家库制度,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专家咨询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等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组成的人才库。专家受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及相关单位委托,为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政策制定、咨询论证、评审评价、质量检验、监督检查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服务。

第四条 专家库建立、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级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日常管理等工作。云南省测绘产品检测站负责建立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系统”),协助开展专家认定、考核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专家库,不具备建立专家库条件的可使用省级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库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专家库”和“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专家库”组成,“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专家库”从“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专家库”中遴选。“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专家库”由以下类别的专业专家组成: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图制图、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开发与数据库等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类别专业。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祖国,热爱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热心社会服务,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专家职责。

(二)熟悉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相关专业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了解专业领域的发展状况及前沿方向;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三)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职称),有较广的专业知识面,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院士、长江学者、部省科技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在满足行业专家条件的基础上,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专家须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主持过州、市级及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类重要项目,有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类项目质量检验工作经历,熟悉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国家、省发布的测绘类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四)自愿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委托,参加咨询、论证、评审、检验等活动,并在受委托期间服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无违法违纪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入库程序

专家入库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核,择优拟定入选专家库人员,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相关信息录入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工作需要,可定向邀请专家入库。

第九条 专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测绘地理信息专家申请推荐表;

(二)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专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以及学术、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自然资源部门的邀请,担任专家;

(二)接受其他单位(部门)的邀请,担任专家;

(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或补助;

(五)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专家责任;

(二)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及接受其他利益输送;

(三)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委托单位应安排专家回避或者专家主动提出回避;

(四)对活动过程严格保密,不得泄漏与之有关信息;

(五)无特殊情况,按时出席专家活动,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出席的,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说明;

(六)专家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七)未经本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得以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参加其他行业或部门专家咨询活动。专家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授权不得发表、代表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的使用

(一)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开展政策制定、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监督检查等需专家参与的,委托单位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发起申请,由委托单位从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专家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

(二)参与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认定、测试、仲裁等工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有关标准的编制评审工作,测绘地理信息类竞赛和评选活动的执裁、评判等工作的,从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委托单位可以从专家库中选用本地区专家,也可选用其他地区专家。

(四)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2名。

第十三条 专家实施回避制度。专家在收到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项目;

(二)与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

(四)与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咨询、论证、评审、检验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将其从专家库中移除。

(二)专家履行专家义务开展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或在申请阶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情形,一经查实,将其从专家库中移除,该专家不得再申请入库。

(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专家库中专业类型,更新专家信息,并每年适时组织对专家库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将移除专家库,不得再申请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专家的考核、评价与监督

(一)专家活动结束后,委托单位应对参与工作专家的业绩、廉洁、诚信等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省自然资源厅定期对专家参加评审、论证、咨询和检验等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结果将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依据。

(二)入选专家在履行专家义务开展工作中一经选定并已接受邀请,未提前告知而不参加相关咨询、论证、评审、检验等活动的,暂停专家资格六个月,期满后,由专家向专家库审核部门提交申请,重新审核入库。(确因个人身体原因、紧急重要公务等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工作的,事后应及时向工作组织单位提交说明)。

(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从专家库中移除,有关人员不得再申请入库。

1.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相关咨询、论证、评审、检验等工作的,损害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正当权益,或违规干涉项目工作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与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4.因专家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6.故意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或利益的。

7.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拒绝邀请超过6次以上的。

8.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四)专家在从事咨询、评审等活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给咨询对象及有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严格保障专家个人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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