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实施监督 >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管理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5-05-27 16:52:57 656阅读

2025年5月27日,重庆市林业局为切实加强自然公园保护和管理,规范管理自然公园内项目建设,制定《关于规范管理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规范管理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自然公园管理单位:

为切实加强自然公园保护和管理,规范管理自然公园内项目建设和人为活动,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市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自然公园的重要意义

自然公园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发展生态旅游、促进文化传承有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工作,要求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以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自然公园的功能定位,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规范管理涉自然公园的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促进自然公园健康有序发展,坚决制止违规占用自然公园的行为,为建设美丽重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贡献力量。

二、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

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原、湿地、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可结合自然公园规划编制,分区细化差别化的管理要求,并落实《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市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

(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

1.擅自采砂、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2.开(围)垦、填埋或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3.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4.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二)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

1.国家和市级重大项目。

2.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

3.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4.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23〕323号)中明确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范围执行(附件1),自然公园禁止的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除外。

5.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三、分级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

(一)以下项目征求自然公园管理单位意见:

1.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并修筑生产生活设施;(2)符合国家和重庆宅基地有关规定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3)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如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卫生所、体育运动场所、村民公共服务中心等;(4)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2.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开展体育、宣传教育活动,修建垃圾储运、公共卫生、简易休憩、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设施和标识标志牌、步道、200平方米(含)以下的小型观景平台、小型车停车位数量50个(含)以下的生态停车场等。

3.自然公园原有各类合法设施在不扩大原有规模和范围的基础上进行维护改造。

其中,未设立管理单位的自然公园由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出具意见。

(二)以下项目征求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意见:

1.在市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的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在市级自然公园内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森林防火通道。

3.在市级自然公园内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4.在市级自然公园开展不属于市级以上重大项目,但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等活动。

(三)以下项目征求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1.国家和市级重大项目。

2.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以及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资源勘查等活动。

3.除以上(一)(二)条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

4.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四、规范上报材料和流程

(一)征求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申请表(附件2)。

2.区县(自治县)林业局的初审意见。

3.重庆市自然公园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生态影响登记表或报告。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面积小于1公顷,填写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生态影响登记表(附件3);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面积大于1公顷(含),应编制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生态影响评价报告(附件4)。

4.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及需要主管部门批复的其他文件资料。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3)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宗教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6.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生态影响专家现场调查报告(附件5)。

7.涉及新增临时用地的项目和人为活动应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相关说明及图纸。

8.涉及违法占用的项目应提供相关查处材料。

(二)征求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材料报送流程

1.建设单位向自然公园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2.自然公园管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及时开展现场查验,在申请表签署现场查验及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

3.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专家现场查验,出具初审意见,并指导项目业主通过“渝快办一网通办”工作台申报;

4.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意见。原则上编制自然公园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生态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会论证,其它项目和人为活动不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三)征求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和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意见的项目和人为活动可参考征求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自行规定申报材料和流程。

(四)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和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业主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的必要性、方案合理性、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自然公园管控要求、是否未批先占、生态影响减缓措施是否可行等。

(五)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涉及自然公园的建设内容、范围发生变更的,需按程序重新征求意见。

五、加强监督管理

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和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的监督,把好申报材料“初审关”,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坚持不占、少占和集约占地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规模和强度,严禁超范围占用,并采取必要保护修复措施,减少和降低对自然公园的不利影响。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情况统计表(附件6)报送市林业局。市林业主管部门将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对涉及自然公园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调查不全或编制材料质量低劣的单位进行通报,对违法违规项目交相关部门查处。

我市的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doc 

1.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范围

2.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申请表

3.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生态影响登记表

4.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生态影响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生态影响专家现场调查报告

6.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占用自然公园统计表


重庆市林业局

2025年  月  日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