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实施监督 >

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5-01-21 20:13:12 1028阅读

2025年1月20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制定《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探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统称“审查单位”)依权限对勘查实施方案开展的审查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审查单位应对申请人办理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以及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时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第三条 勘查实施方案的审查必须客观、公开、公正,聚焦找矿突破和勘查手段选择合理性,严把审查质量关,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和绿色勘查。

第四条 审查勘查实施方案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 审查单位原则上通过网络方式(电子信箱、网络端口等)接收探矿权申请人报送的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审查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材料齐全、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需重新提交申请。

第六条 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勘查实施方案报送信息表。

(二)勘查实施方案文本、附件、附图及申请范围电子坐标。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矿业权申请人人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无需提供)。

(四)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五)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延续、变更提交)。

(六)上次勘查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书(探矿权延续、变更提交)。

(七)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出具部门对核查内容真实性负责)。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审查单位自受理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勘查范围管控条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规定的组织进行评审。

第八条 审查单位应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业务审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相关规定。

(二)探矿权延续,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审查: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城镇开发边界(新建固体矿产勘查项目)、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应符合相关管控要求〕。

(三)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探矿权新立,申请人是营利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未被列入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

(五)探矿权延续需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六)探矿权延续应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同时应考虑以下情形:1.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2.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勘查区域,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文件,抵扣按相关规定需缩减的面积;4.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七)探矿权延续,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审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发现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应已经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审查单位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方案修改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适当顺延。

评审通过的,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勘查实施方案报送审查单位,经专家组复核无误,主审专家签字后,由审查单位出具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评审未通过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修改完善的,应重新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再次申请。

审查单位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开展实地核查,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方案评审和实地核查工作。

第十条 评审通过后,审查单位应将评审结果(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公示无异议的,审查单位发放评审意见书;公示有异议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审查单位组织专家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内容为:

(一)勘查实施方案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不得存在伪造编造、弄虚作假等情况。

(二)勘查目标明确,勘查矿种与成矿地质条件相符。对新申请项目,勘查区以往地质资料收集齐全,具备成矿地质条件。对延续、变更申请项目,应反映勘查区已投入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勘查成果等情况。

(三)勘查工作总体部署合理,年度工作安排适当;技术路线可行,工作方法科学合理,技术要求明确、技术手段可行;多矿种工作区应设计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实物工作量投入能满足勘查阶段的要求;预期成果明确,预期提交的地质资料符合相应勘查阶段规范要求。

(四)经费预算应达到最低勘查投入要求,与设计的勘查工作量相符,预算编制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取费标准符合现有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

(五)组织管理制度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质量保障措施完善。

(六)申请探矿权延续的,勘查范围应符合扣减证载面积相关规定。

(七)勘查实施方案中要明确绿色勘查具体措施,满足《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DZ/T 0374-2021)相关要求。

(九)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勘查实施方案的技术评审原则上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参加人员应包括审查单位相关人员、评审专家、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员、勘查实施方案编写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主要编写人员等。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专家库。勘查实施方案的技术审查应严格落实专家随机抽取制度,组成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地质、物化探、测量、水工环等专业技术专家3-7人组成,设主审(组长)1人。评审专家组对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勘查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实施过程中确需对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和工程部署等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必须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后按照本办法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 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技术评审制度,明确评审程序、内容、标准,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应提高评审效率,及时出具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审经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矿业权申请人或编制单位收取相关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推进勘查实施方案报审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监管,根据需要参会监审,依法公开审查范围、程序、办事指南,推进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审查效率。

第十八条 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及编写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等其他关系的评审专家和审查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相应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和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审查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排除人为干扰,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审查工作,并对提供审查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审查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提前泄漏评审组专家成员名单,不得私下与申请人接触、参加宴请、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发生泄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不得与申请人私下接触、参加宴请、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查单位应建立质量及信用评价制度。对勘查实施方案编写质量和编写单位信用进行评价、公示。对弄虚作假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

发布 文章

我要发布文章,让更多的人了解与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