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5日,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工业不动产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行为,促进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制定《太原市工业不动产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太原市工业不动产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工业不动产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行为,促进产业集聚、用地集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含新型产业用地)及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三条【具体情形】本办法规定的工业不动产分割及分割转让,有下列情形:
工业用房分割转让,是指将已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工业用房,按幢、层、间、跨等分割成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房屋所有权通过交易等方式进行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共有。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是指将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工业用地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宗地,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通过交易等形式一并进行产权转移。
第四条【前置审查】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须前置取得产业监管部门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等审批部门的同意。
第二章 工业用房
第五条【一般要求】工业用房分割应符合产业监管协议、产业准入要求,不得改变工业属性,不存在查封等权利限制。工业用房存在其他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第六条【面积要求】工业用房分割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环保等技术标准,分割后的最小基本单元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第七条【配套设施】工业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等公共区域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共用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单独分割。分割后的工业用房内,不得另行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
第八条【转让要求】分割后的工业用房需转让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自持比例不得低于生产性用房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自持要求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九条【分割程序】工业用房分割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制定分割方案。房屋所有权人制定的分割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工业用房、配套设施分割情况,以及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要求等内容。
(二)取得产业监管部门的同意。房屋所有权人持分割方案、标明分割关系的图纸、自持产权清单、共有产权清单等材料向产业监管部门提出分割审查,并取得产业监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取得建筑安全、消防、环保等审批部门的同意。房屋所有权人持分割方案、标明分割关系的图纸等材料向建筑安全、消防、环保等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分割审查,并取得建筑安全、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
(四)申请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持原不动产权证书、同意分割的审查意见、分割后的房屋测绘成果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第十条【分割转让程序】分割后的工业用房需要转让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制定的转让方案应包含产业准入、受让人主体资格、转让不动产单元的功能布局和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转让合同草稿等内容。
(二)取得产业监管部门的同意。转让方持转让方案、转让合同等材料向产业监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并取得产业监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申请转移登记。交易双方持不动产权证书、转让合同、同意转让的审查意见、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合并办理】工业用房分割、转让一并进行的,可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交分割、转让相关材料,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第三章 工业用地
第十二条【一般要求】工业用地分割应符合规划,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并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完整;应符合产业监管协议、产业准入要求,不存在查封等权利限制。工业用地存在其他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工业用地分割后,各宗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三条【转让要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自持要求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办理程序】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制定分割转让方案。转让方制定的分割转让方案应包含分割界限、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指标、产业准入、受让人主体资格、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转让合同草稿等内容。
(二)取得产业监管部门的同意。转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转让合同等材料向产业监管部门提出分割转让申请,并取得产业监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办理工业用地分割转让。
1.转让方向土地二级市场交易部门提交分割转让申请,并附具分割转让方案等申请资料。
2.土地二级市场交易部门组织现场勘查,出具《分割转让建议书》后,移交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3.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分割转让方案进行研究,出具分割转让审批意见。经研究,不符合分割条件的,出具不予分割的审批意见;符合分割条件且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指标均不突破原宗地规划指标,出具准予分割意见,明确分割界限,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指标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4.土地二级市场交易部门按程序办理分割转让手续,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移交交易备案情况。
(四)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双方持不动产权证书、转让合同、同意转让的审查意见、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及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古交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上级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