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8日,安徽省水利厅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印发《安徽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皖水规计函 〔2024〕317号。
安徽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和《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水利部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除外。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水工程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主要是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对第三方利益关系进行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二章 审查权限及范围
第五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属于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按照流域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范围外,以下河流、湖泊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查签署。
(一)流域面积大于3000平方公里的主要河流(含行蓄洪区)、主要跨市河流、跨流域供水河道干流;
(二)重要湖泊和跨市湖泊。
具体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详见附录一。
第六条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跨市河流(河段)、重要跨县河流和一般性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本行政区域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其他不涉及县际水事关系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第七条 一个水工程需同时办理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的,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涉及2种情形或以上),由具有审批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只下达一份审批文件。
审批权限属于两级以上或者两个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则上由上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有关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三章 申请、受理及审查程序
第八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必要材料);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情况说明(必要材料);
(三)拟报批(或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必要材料);
(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需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第九条 审查签署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限期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水工程建设规模和任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三)工程等级(别)和标准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是否影响公共利益、相邻行政区域或第三方合法的水事权益,是否有消除影响的可行措施。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一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机关在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后,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决定文件中应说明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同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管理措施及防汛责任等提出有关要求,该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查签署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补充论证、专家评审和听证,以及建设单位按照审查要求对申请材料、论证报告进行修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相关的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签署机关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六条 审查签署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书面要求撤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第十七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需对水工程的任务、规模、标准、地点、方案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签署机关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 向省水利厅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十九条 审查签署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规划同意书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进入水工程相关区域进行现场检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未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水利厅根据本细则的实施情况,可以对本级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查签署和监督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作出调整,并予公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确定其审查签署权限范围内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并予公布。
《安徽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的格式见附录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流域管理机构及安徽省水利厅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
附录二:《安徽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附录三:安徽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