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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划人实施监督 2024-04-17 15:37:23 512阅读
2024年4月8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为加快建成人水和谐、水岸贯通、具有韧性的现代化防洪除涝保障体系,推进幸福河湖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本市防洪除涝和水环境治理总体目标,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协调发展,为加快建成人水和谐、水岸贯通、具有韧性的现代化防洪除涝保障体系,推进幸福河湖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水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的河道(含附属设施)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技术规范、整治标准、资金补贴政策,审批项目,落实补助资金,下达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依据水利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落实配套资金,会同区、镇相关部门推进征地动拆迁等前期工作,组织推进项目实施,审核支付工程建设资金,具体落实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四条  区水务局按照规划先行、远近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原则,根据城市规划、水利规划等确定的目标,科学合理确定河道整治的储备项目。

第五条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河道整治项目前期工作,委托专业单位按照本市水利专项工程项目审查要点(试行)等要求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申请市级征地动拆迁补贴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前期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条  河道整治项目建立市、区两级储备库。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区水务局预审的项目列入区级储备库;通过市水务局技术审查的区级储备库项目列入市级储备库。市级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前,对于三年前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自动核销出库。

第七条  市水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中的河道整治工程项目从市级储备库内项目中产生,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列入下一年度市水利专项工程计划的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8月底前列入市级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报批和计划

第八条  区水务局分阶段编制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一阶段编制上报:

(一)河道整治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确需分阶段审批的项目除外);

(二)河道应急抢险工程。

工程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报告深度的要求。

第九条  区水务局向市水务局上报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按规定建议项目法人单位并附绩效目标表格,其中项目法人单位应符合水利部和本市的相关管理要求;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应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批文件;需申请市级征地动拆迁补贴的项目,还应附征地动拆迁前期评估报告。

第十条  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后,市水务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技术和经济审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务局批复。

第十一条  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河道整治工程计划(包括项目清单和当年预算资金需求),报送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经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统筹平衡后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批准后,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将年度河道整治工程计划联合下达至区水务局、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河道整治工程计划项目清单组织工程实施和资金拨付;实施过程中对年度新建工程项目清单需调整的,经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纳入调整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四条  区水务局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加强河道整治项目监管,定期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市水务局。

第十五条  区水务局督促项目法人根据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项目法人按财务监理审核意见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加强成本控制。

第十六条  区水务局督促项目法人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严格控制项目变更。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重大调整、设计方案进行重大变更或者动用工程预备费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批准的工程概算内的,经区水务局初审并上报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超过批准的工程概算的,经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初审并上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河道整治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建设周期指下达资金计划至完成竣工验收);确需延期的,区水务局应提前3个月上报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经同意逾期实施的,不再安排市级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河道整治工程完成后,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水务局督促项目法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的要求,做好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办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手续。

第二十条  河道整治工程通过项目法人验收后,区水务局督促项目法人向管理单位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移交工作;管理单位落实管养措施和管养经费,保障河道工程发挥效益。

第五章  财政补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河道整治项目资金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分级承担并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河道整治项目工程费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承担(不含浦东新区):

(一)市管河道整治工程

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区管及以下河道整治工程

崇明区由市、区财政按9:1比例承担;

金山、奉贤区由市、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

松江、青浦区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

其他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

(三)相关单位管辖区域内河道整治工程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现代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管辖区域内河道整治工程市财政、相关单位按7:3比例承担。

第二十三条  河道整治项目建设用地费由所在区(相关单位)承担,涉及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的补助政策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承担:

(一)补贴范围

列入市水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的市、区管河道整治工程,市给予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补贴。

补贴面积是指项目的新增用地面积,即河道建设项目用地扣除原有占用部分后新增的用地面积。区水务局会同设计等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测算补贴面积,经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核准批复。

(二)补贴标准

市、区管河道整治工程涉及的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耕地开垦费、占用税及征地劳动力安置、土地、房屋、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等),市级给予定额补贴,即外环线以内地域按5000元/平方米标准、外环线以外地域按32万元/亩标准。如市级补贴资金高于实际发生的征地动拆迁补偿费用,则按实际发生数补贴。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水务局督促项目法人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提出用款申请,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河道整治工程计划项目清单安排使用资金,项目法人用款申请和年度项目清单计划实施有差异的,各区财政部门可以在当年计划清单内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水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当年计划,当年完成”。

第二十五条  河道整治工程实行财务监理制度和项目审价审计制度。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工程建设的财务监理和审价、审计单位。

区水务局协调区、镇相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的财务监理工作,及时完成前期费用审价报告,随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同步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审计结果向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上报项目财务决算;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批复。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水务部门要加强河道整治工程项目资金的内控管理和绩效管理,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根据工作管理需要,对相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实施效果,并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水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河道整治项目前期审查、建设实施、安全质量和资金执行等方面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区水务局督促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水务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列入2021-2023年度计划的新开工河道整治工程的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补贴政策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现代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9〕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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