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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穗府规〔2024〕2号

规划人实施监督 2024-04-16 12:56:10 408阅读

2024年4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要求,决定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强化禁燃区环境管理,印发《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穗府规〔2024〕2号。


一、禁燃区范围划定


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


二、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


(二)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强化管理:


1.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在改用清洁能源前,应当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按照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实施环境管理。


2.现有尚未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且尚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应当根据国家关于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改造,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等政策要求,开展改造升级,提升煤电机组的能效水平。


3.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水泥炉窑及其他工业炉窑,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或停用,经论证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暂无法改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高污染燃料。


(四)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集中供热稳定后3个月内停用。


(五)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为专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六)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相关行业、燃用设备、燃料等新排放标准的,从其新标准实施。


三、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治理设施。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推荐使用广东省地方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 44/T1510—2014)。国家或广东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产品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四)生物质成型燃料,推荐使用广东省地方标准《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 44/T1052—2018)。国家或广东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五)超低排放改造,是指燃煤机组、水泥炉窑等高污染燃料设施升级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相应行业超低排放水平。


(六)集中供热覆盖范围,是指满足区域供热规划要求,以热源点为中心覆盖半径15公里区域范围,且具备提供集中供热条件的情况。


四、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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