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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4〕64号)

国土师实施监督 2024-03-01 16:57:29 561阅读

2024年2月29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全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落实编制要求


(一)做好与相关规划、计划衔接。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过程中,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城镇开发边界增量空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行性进行说明,引导各地合理规划成片开发范围。


(二)公益性用地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


(三)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市(州)、县(市、区)连续两个月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或闲置土地处置阶段性考核目标的,县(市、区)辖区内开发区核准范围内存在批而未建土地占比超过60%且面积超过10公顷等情形的,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均不予批准。


二、规范调整程序


(一)调整要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时序安排组织实施。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包括年度实施计划调整和地块调整两种方式。


(二)年度实施计划调整。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调整情形,经核查属年度实施计划未实施完成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调整年度实施计划。原则上每年度允许调整1次,调整后年度实施计划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确保实施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地块调整。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调整情形且不再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按原报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调整地块。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原则上允许调整1次。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有关规定,充分认识成片开发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工作要求,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紧密结合城镇建设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成片开发用地时序和布局,提高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并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土地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二)定期组织核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市(州)下辖县(市、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厅将每年组织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年度实施计划核查工作,并通报核查结果。核查期结束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因年度实施计划实施完成情况发生变化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厅报告更新实施完成情况,并提供佐证材料。


(三)加强督促指导。自然资源厅将严格审核把关,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跟踪指导,定期分析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不予批准方案所在县(市、区)的新方案。


委托行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的地区按本通知要求执行。自然资源厅将建立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方案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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