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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意见(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2775实施监督 2024-01-26 10:49:51 524阅读

2024年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扎实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意见(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验收组织程序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即项目实施单位自验、县(区)级验收、市级复核、自治区抽验。项目竣工并完成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环保验收申请。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环保验收,向市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提交环保验收报告。市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提交的环保验收报告,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验收复核小组进行验收复核,对各县(市、区)项目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复核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验收依据包括批复的项目方案(设计)、概算文件,批准的变更方案(设计)文件和图纸,国家、自治区颁发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等。


二、验收内容

1.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查、项目公示情况、工程招投标情况、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及报备制度落实情况、项目建设档案资料,以及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等,涉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包含设施进水水量、设施运行情况和出水水质达标情况。

2.项目运行维护保障情况。包括运行维护主管单位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确定情况,运行维护设备(流量计、液位计等)配备情况,运行维护资金保障情况,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其中,运行维护制度应包括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出水水质监测频次、监测报告管理、设施设备检修等各项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日常运行和故障维修等阶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措施、隐患排查要求等有关规定。

3.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中央及自治区支持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拨付、使用及财务决算情况等。

4.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情况。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提升情况,村民满意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示范带动作用情况。


三、验收方式

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走访当地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具体包括:(1)听取项目单位情况汇报;(2)查阅有关文档资料;(3)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4)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和运行情况;(5)专家评审。


四、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具体包括:(1)项目实施单位环保验收申请;(2)项目自验报告;(3)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4)项目治理前后的有关监测数据;(5)招投标相关材料;(6)报备制相关材料;(7)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材料;(8)财务决算报告;(9)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10)项目运行维护保障相关材料;(11)县(市、区)生态环境、财政部门环保验收意见。


五、验收评价

验收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市级验收复核组根据验收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县(市、区)给予合格或不合格评价。

被评为合格县(市、区)应具备条件包括:(1)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2)规章制度健全,文档资料保存完整,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3)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没有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良好,工程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4)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资款现象;(5)项目建设单位及运行维护主管单位不是县级生态环境分局;(6)项目运行维护设备配备齐全;(7)项目运行维护资金纳入县(区)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8)项目运行维护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9)村(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被评为不合格县(市、区)主要包括:(1)未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工作;(2)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质量差,完好率低于90%;(3)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行为;(4)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5)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行维护主管单位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6)项目运行维护设备配备不齐全;(7)项目运行维护资金未纳入县(区)财政预算;(8)未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其他影响项目正常运行的情况。


六、其它

已竣工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向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环保验收申请,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竣工后3个月。

对验收结果为合格的,报市级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备案并申请复核。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县(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市级复核结果组织抽验,对抽验不合格或经市、县(区、市)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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