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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事前服务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1-16 15:43:59 643阅读

2024年1月16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事前服务工作,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强化审批服务意识,提高消防验收工作效率,制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事前服务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事前服务工作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一、压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消防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消防验收的审批效率、质量和社会满意度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强化责任落实,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以下简称“消防验收”)履职履责不力的情形进行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积极提供消防验前技术服务

一是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根据建设单位的自愿申请,邀请专家积极提供验前指导和技术服务,帮助建设单位提前发现问题,提前落实整改,提升现场评定一次性合格率。二是项目报验后,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中首次发现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且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并督促整改到位,按期整改完成并复查通过的,按流程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手续。三是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统一要求,不得增设受理条件、程序、环节,不得变相延长验收时间,严禁“隐性壁垒”“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遇到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应当尽快与企业沟通,主动治理、未诉先办,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形成良性循环工作机制。


三、强化施工过程消防验收问题整改

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消防的施工质量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召开监督交底会议或开展首次监督检查时,应当一并告知消防验收有关要求。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发生频率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成本高问题的监管,全力消除工程报验前存在的工程质量隐患,如: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建筑防火间距、消防安全疏散、消防控制室及消防泵房等的平面布置,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钢结构及木结构的防火保护,设备基础等。对消防相关的隐蔽工程、消防水炮等不便于在竣工后测试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实施监督抽查抽测,形成佐证材料,供验收阶段核查。消防验收阶段,坚持“审验一致”的原则,对项目按图施工及遵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进行核查。


四、规范组织专家协助查验

坚持“首查负责”“一次告知”工作原则,主管部门对需要邀请专家协助查验的项目,一是需要邀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查验的,应根据工程量、专业等情况,从省消防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合理数量的专家,专家提出的相关意见在审批系统留痕;二是应坚持同类问题一次性全面查验到位、一次性现场告知到位、一次性技术指导到位,一次性整改复查到位,避免对项目多次或反复查验;三是除需要专家到场查验的复杂技术问题,原则上不再邀请专家协助复验;四是规范实施专家选定和回避制度,对参建单位提出协助查验的专家人员可能影响项目公正验收的,应在调查核实后进行更换;五是查验房屋建筑、市政类工程及其他29类建设工程时,结合项目实际,可主动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查验。


五、试点探索消防验收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进一步创新消防验收管理,在海口江东新区等地试点开展消防施工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验收档案电子化存档,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减少主观判定要素,借力专家队伍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验前和验中现场评定。待试点经验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验收效率。


六、加强项目验收规范性的把关

各地主管部门应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查验或事前服务时,严格把关申验项目的施工完成及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对不具备调试条件即报验的,重点核查并发现存在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以及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等违法行为,依法取证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对相应办件实施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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