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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2893实施监督 2024-01-04 16:35:30 665阅读

2024年1月4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为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机制,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制定《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直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机制,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辽宁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辽宁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有序实施,聚焦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构建“两屏七廊四区一带多点”陆海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格局,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辽宁。


二、参与的重点领域

(一)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在辽东山地水源涵养区、辽西丘陵水土保持区实施国土绿化、水土流失治理、人工商品林建设、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等,逐步提升森林、草原生态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试点实施固碳能力监测和碳汇交易。

(二)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在辽河流域、大小凌河流域及主要支流实施河湖岸线植被修复、河道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系连通、自然湿地水质净化和野生动物栖息功能,构建循环通畅、生态良好、功能完备的生态水网体系。

(三)沙化土地治理修复。重点在辽西北防风固沙区实施防护林网建设、退化植被修复、小流域综合治理、土壤改良等,形成多林种多树种相结合、乔灌草科学配置的绿色生态治理体系,协同蒙、翼生态网络,筑牢辽西北生态屏障,促进区域生态状况的好转和民生改善。 

(四)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依据评估界定的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范围,结合七大生态廊道功能提升,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在符合管控政策前提下,鼓励当地居民和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

(五)乡村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拓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效能,重点在以沈阳都市圈为核心的城乡修复区、以大连为核心的辽东半岛城乡修复区、以盘锦和营口为核心的辽东湾北部城乡修复区和以阜新、朝阳为核心的辽西城乡修复区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促进农用地规模化经营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城镇生态系统连通性差、生态空间不足、系统生态配置不完善等问题,实施生态廊道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等,提高城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鼓励矿山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创新技术研发,坚持系统保护修复思维,兼顾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科学设定土地复垦方向,一矿一策实施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损毁土地地形地貌景观重构、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并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

(八)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在辽河和鸭绿江入海河口、美丽海湾建设重点区域、斑海豹保护区、辽东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黑嘴鸥重点鸟类栖息地等滨海区域,实施退围还滩还海、岸线岸滩整治修复、入海口海湾综合整治、海岸带重要生态廊道维护、水生生物资源增殖和栖息地保护等。探索在不改变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的前提下,对生态受损的无居民海岛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允许适度生态化利用。

(九)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海洋生态牧场等特色产业;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农作物基因多样性保护与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实用技术;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三、建立适应性管理机制

(一)设立项目库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市级人民政府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确定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和任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设立项目,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建立项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和推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及时更新完善。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和实施权限,编制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修复目标和核心指标、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支持政策、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

(三)公开竞争引入投资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开,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在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基础上,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规范推动项目实施。社会资本按项目管理程序、施工工艺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初验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最终验收。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后,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统一调整现状地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权属调整协议,依法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四、强化政策供给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1.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应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修复规划。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可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2.在确保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基础上,允许项目区内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法定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完成后,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二)优先享有自然资源产权分配和收益权。

3. 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将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修复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人为同一权利主体的,修复完成后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涉及海域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依规比照上述政策办理。  

4.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布局和用途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

5.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

6.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

(三)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7.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出租、出让用于发展相关产业。符合新产业用地政策的,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8.利用修复后的土地建设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建设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9.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生态修复项目区内土地发展旅游产业,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以及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10.修复后的土地作为生态用地的,应严格按照生态用地管理,符合国家规定的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和要求的,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可开展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允许的经营活动。

(四)规范实施资源利用。

11.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科学编制资源利用方案,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确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相关收益应统筹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涉及河湖清淤疏浚产生的砂石,由县级以上水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资源利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五)畅通指标收益渠道。

12.允许社会资本从修复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建设用地指标等指标收益中获得投资回报。指标进行易地交易的,县级人民政府可按指标流转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奖补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相关内容要在修复协议中明确。

13.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围内占用同类的农用地,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14.修复后作为林地、草地或湿地的项目,探索建立新增林地指标和湿地指标用于抵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制度,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多渠道收益。

15.支持修复后具有碳汇巩固提升能力的生态系统,在符合CCER项目开发立项方法学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碳汇排放及交易制度,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逐步提高生态系统碳汇交易量,并保障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合理收益。

(六)支持人工商品林自主经营。

16.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

(七)多元化财税支持。

17.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8.社会资本实施造林绿化,符合国家或地方绿化工程项目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优先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19. 社会资本投资修复的林地,在符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并按照《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纳入公益林管理,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八)多渠道金融扶持。

20.在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的基础上,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金融资本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通过基金、债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21.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形成的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依法用于抵押贷款。

22.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资源资产。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中小企业信贷投放。

23.鼓励地方政府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五、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顺利开展。

(二)提高服务效率。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加强服务,简化项目审查审批流程,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要建立投资促进机制,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汇总发布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投资需求、行业标准等信息,保障社会资本稳定运营。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市要及时总结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可持续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的研究开发和集成示范应用推广,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宣传,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品牌建设,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进美丽辽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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