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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2023〕76号

设计师编制审批 2023-12-20 16:40:12 829阅读

2023年12月19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工作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容如下。


一、明确详细规划作用和内容类型


(一)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各地要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面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新编或修编,下同)。


(二)强化对总体规划的传导落实。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规模总量、资源利用等要求,统筹衔接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用途、各类设施配置、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对农业、生态等空间提出管控要求,对景观风貌作出指引,完善城乡功能,细化用地布局,提升环境品质。探索建立承上启下、上下联动的反馈机制,向下分解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向上反馈详细规划编制实施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保障规划实施传导和适应城市空间治理发展需求。


(三)分类推进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单独建设项目用地详细规划等类型。各地可结合建设需求和区域一体、绿色发展、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等要求,探索城乡融合、农业、生态、陆海统筹等其他不同类型详细规划的划分和编制方法。


二、合理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


(四)划定全域覆盖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在市县范围内按照全域覆盖、边界闭合、编管结合、上下贯穿的原则,充分考虑与空间治理主体的对应关系,科学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作为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监督的基础空间单元。


(五)城镇地区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以街道(乡镇)行政管辖范围为基础,统筹考虑中心城区(镇区)规划范围、规划分区、自然地理界线、基础设施廊道、成片开发等因素,结合15分钟社区生活圈设施配置、产业布局,合理确定单元范围。设区市中心城区单元规模宜为3—5平方千米,重点风貌地区和县(市)中心城区宜为1—2平方千米,各地可结合单元类型和实际情况确定单元规模。


(六)其他地区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乡村地区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作为规划编制单元,也可以乡镇为单元编制详细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地区宜保持乡镇单元的完整性。陆海统筹地区应结合海岸带规划统筹划定。生态地区单元划分应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的,应结合管控范围和要求划定编制单元。鼓励探索城乡融合地区、农业地区单元划分方法。


三、有序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


(七)做好现行详细规划评估。对现行详细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符合性,现行详细规划的空间结构、城市控制线、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实施性,重点项目保障情况等支撑性进行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满足发展需求的继续沿用;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满足发展需求的,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和时序安排,有序开展详细规划编制。


(八)存量空间要突出补齐短板、提升品质。存量空间要坚持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发展,依据低效用地盘活等土地政策,面向城市更新的规划管理需求,整合空间资源,优化功能布局,统筹推进居住、产业、设施、公共空间更新改造,补齐就近就业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健康养老、体育休闲等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强化对历史文化资源、地域景观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合理确定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范围内存量空间保留、改造、拆除范围,防止“大拆大建”。


(九)增量空间要突出优化布局、提升能级。增量空间要强化单元统筹,坚持集约高效,防止粗放扩张。根据建设项目和城镇发展实际需要,重点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布局,充分考虑绿色、智能设施建设需求,统筹安排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和安全设施,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留白用地,一般不编制详细规划,重点加强开发保护的管控。


(十)分层级编制详细规划。各地宜将编制单元细分为街区,按单元、街区两个层级编制详细规划,可根据实际合并层级编制。单元层级详细规划要实现全覆盖,统筹确定人口、建设用地、建筑规模等总量,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和安全设施,科学确定单元主导功能、开发强度、建筑高度等分区,指导街区层级规划编制。街区层级详细规划结合近期建设安排适时编制,对具体地块作出实施性安排,在不突破单元层级建筑总规模,绿地与开敞空间、公益性设施用地总规模等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细化用地布局,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管控要求。


(十一)推进品质城市规划建设。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布局理念,优化路网结构,合理组织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社区生活圈和15分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统筹考虑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结合实际服务人口特征和需要,适度集中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生活品质。统筹安排各类公用设施及城市安全设施,重点补齐城中村、老旧小区、老城区等更新区域的防灾应急设施,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保障城市安全。统筹地上地下空间,鼓励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水平和空间整体价值。


(十二)探索建立规划指标流量池管理模式。综合土地、人口、交通、环境等因素,研究单元综合承载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单元间建筑规模指标流量池,引导指标在时间上有序释放、在空间上精准投放,为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预留空间。对城镇开发边界内近期不进行城镇化改造的村庄居民点,规划编制应结合近远期发展,兼顾村民现实诉求和城镇未来发展需要。


四、加快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编制


(十三)分类开展村庄规划编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编制村庄规划,不盲目推进全覆盖。已编制村庄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可对照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评估,没有矛盾冲突的,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继续沿用。对于重点发展或需要进行较多开发建设、修复整治的村庄,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目前暂无需求、无条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可将批准的县(市)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通则管控要求,作为建设活动依据。位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可结合实际纳入城镇详细规划编制,也可编制村庄规划。


(十四)高质量编制片区村庄规划。鼓励各地在已有村庄规划工作基础上,选择产业、地域、交通、文化相近的几个行政村,聚焦资源共享、设施共建、产业共兴,编制片区村庄规划,优化片区各类规划用地布局,促进片区一体化发展。各地要加快推进片区村庄规划试点编制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挥试点示范作用。


(十五)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审批。为保障乡村建设发展需要,县(市)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已衔接落实县(市)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村庄规划,可先行审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等地区,以及省级片区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应优先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审批。


五、探索城镇开发边界外其他类型详细规划


(十六)做好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详细规划,要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在国土空间利用现状和工作底图基础上,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对建设用地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强度、设施配置、景观风貌等作出实施性安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十七)规范单独建设项目用地详细规划编制。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建设等需要,已纳入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以及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根据实际可参照城镇开发边界内街区层级深度编制详细规划。


(十八)探索其他类型详细规划管控方式。积极探索城乡融合地区、农业地区、生态地区、陆海统筹地区详细规划不同类型、不同深度的管控方式。鼓励各地对非开发建设为主的地区,分类制定通则式管控规则,农业地区明确农业正面清单和允许建设行为,生态地区明确生态负面清单。


六、强化详细规划的支撑保障


(十九)强化详细规划的基础工作和前期研究。以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法定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人口、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自然地理和生态、景观资源等因素,深化规划单元及街区层面体检评估,结合实际开展评价,切实提高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详细规划前期研究,分解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目标指标,将总量管控指标和用地布局分解至各单元,明确各单元的主导功能,人口、建设用地、建筑规模等总量,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和安全设施以及绿地与开敞空间的规模、布局,形成单元分解方案,作为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


(二十)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作用。深入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挖掘地域特色,优化城镇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明确景观风貌、公共空间、空间形态等要求,并将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引导详细规划从二维向三维转变。加强对商业商务中心、公共活动中心、综合交通枢纽、沿山滨水、历史风貌保护等重点风貌地区的管控,通过对空间肌理、街巷界面、建筑高度等的精细化设计,打造特色开敞空间,提高城镇空间品质。


(二十一)统筹衔接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衔接公共服务设施、综合交通、公用设施、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综合防灾、城市更新、住房保障、地下空间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各类设施用地的空间需求,将专项规划的主要空间利用和管控要求,在不同层级详细规划中作出具体安排。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详细规划工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详细规划的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并探索建立详细规划成果由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的执业制度。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做好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健全完善管理机制。


(二十三)提升详细规划管理水平。建立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修改制度,加强规划评估和实施管理。加快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数字化转型,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推进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程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探索基于行政管理单元的责任规划师制度,提升治理水平。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体现本地实际和特色。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有序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紧密衔接,加快“十四五”重点项目用地的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保障项目落地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经依法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可根据经批准的用地用海布局和规模、规划用途,编制审批详细规划。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矛盾,相关文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靳海峰,电话:66771511

        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苗润涛,电话:66772126/2130(传真)


附件:

1.河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指南(试行)

2.河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指引(试行)

3.河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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