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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4日之日起施行)

微信用户2775实施监督 2023-11-07 16:12:57 704阅读

2023年11月4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规范省级基础测绘行政管理行为和组织实施活动,加强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保证基础测绘规划实施,印发《山东省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4日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基础测绘行政管理行为和组织实施活动,加强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保证基础测绘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质量、成果、监督等方面管理。 
本办法所称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是指依据《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规定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并由省国土测绘院、省地图院等单位具体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以及纳入省市县统筹、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重大项目。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统一管理。
省国土测绘院、省地图院等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作为承担单位,负责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具体实施以及协作单位管理,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组织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计划、权责清晰、绩效导向的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守正和创新、生产和服务。
第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承担单位应当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提升关键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水平,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守牢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底线。  
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依靠科技创新,提高基础测绘生产效率、成果质量和服务效能。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基础测绘规划,统筹基础测绘年度预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基础测绘事业发展要求,组织编制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涉及的重大事项,需经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按照规定由厅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将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一次性或者分期下达承担单位。采取分期下达的,首期计划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下达;原则上第四季度不再下达当年度计划。
第九条  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计划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省自然资源厅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进度、质量等全过程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和检查,督促、指导承担单位落实项目实施责任,确保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执行到位。
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内的项目,如无特殊原因,应当在当年度完成。
第十条  纳入省市县统筹的基础测绘重大项目,按照工作职责,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级项目年度计划,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经核查、确认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分解下达。
第十一条  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和纳入省市县统筹的基础测绘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纳入全省基础测绘计划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基础测绘计划下达后,承担单位应当编制工作方案,对计划进行分解,明确具体承担部门、责任人、组织模式、进度安排和推进措施等,十五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行“先设计、后施工”。
承担单位应当编制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或者总体实施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实施。因技术难度较高、创新性技术应用等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跨年度接续性基础测绘项目的年度或者测区技术设计书原则上由省自然资源厅业务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后实施。
承担单位负责对协作单位承担任务的技术设计书进行审核,并报省自然资源厅业务主管处室备案。
对有创新性的基础测绘项目,编制技术设计书或者总体实施方案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技术试验或者试生产。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技术设计书或者总体实施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重大技术变革或者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等确需对技术设计书或者总体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由承担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调整申请,按原批准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在基础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技术规范,在技术设计书或者总体实施方案基础上对技术指标、技术路线、产品规格等要求进行细化规定。鼓励对条件成熟、确有必要的技术规范,按程序申报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季度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基础测绘项目进度情况,并对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于重点基础测绘项目,建立进度台账,实行月报制度。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设计书或者总体实施方案确定的进度安排推进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加强对协作单位的进度管理,及时检查、调度进度情况,对于进度滞后的协作单位进行督促,确保基础测绘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七条  基础测绘项目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单位负责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和对协作单位的监督,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设备和资料的安全。
协作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实施基础测绘项目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和资料的安全负责。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基础测绘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验收工作依据经过批准的项目设计书或者总体实施方案等进行,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项目成果质量及技术指标的评价等。
跨年度接续性基础测绘项目完成当年度任务后,由省自然资源厅业务主管处室在年底时进行集中工作验收,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纳入省市县统筹、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总体实施方案。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总体实施方案编制本级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项目完成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级承担的项目进行验收;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工作验收,核查项目完成情况。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把质量关。
承担单位对基础测绘项目质量负总责,协作单位对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交付的成果全部是合格品。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遵循全过程质量控制原则,过程质量控制贯穿基础测绘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承担单位是过程质量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生产计划安排,划分好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工序和节点,制定过程质量控制方案,明确各工序质量控制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承担单位、协作单位的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承担项目的最终检查。过程成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必要时,可在关键工序、难点工序设置检查点,或者开展首件成果检验。
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有资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开展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检验。未经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质量检验,不得采取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验收基础测绘项目,以确保成果质量。
第二十三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收到基础测绘项目验收成果资料后,原则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检验报告。
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或者需要进一步修改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提交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意见返工或者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或者核验。经复检仍未通过的,承担单位应当重新组织完成该项目,所需费用由该成果原生产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成果的检查检验应当以项目技术设计书或者总体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标准规范为依据,执行《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对检验结论负责。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对检验结论存在异议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委托其它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质量检验结论的独立判定。
第二十六条  纳入省市县统筹、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由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质量管理。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对项目成果质量负责。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承担单位制定项目质量控制方案,统一质量管理要求和检查验收标准。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因基础测绘项目需要利用已有基础测绘成果的,由承担单位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使用管理。协作单位需要使用的,由承担单位负责分发,做好审查、登记等管理,并加强使用监督。
协作单位领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只能用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不得更改使用目的或者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
第二十八条  基础测绘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主动收集、共享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应当加强基础测绘项目生产过程中成果资料管理,建立完善的成果资料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制度,配置保存、保护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证内部生产网络和设备安全。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基础测绘项目生产过程成果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承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提供使用:
(一)用于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生产的;
(二)用于自然资源系统业务管理的;
(三)用于重大工程、应急救灾等用途的;
(四)其他确需使用基础测绘项目生产过程成果的情形。
使用基础测绘项目生产过程成果的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所使用的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底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基础测绘项目生产过程成果提供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成果资料整理,向省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项目成果。
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不得擅自截留或者未经批准对外提供使用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资料。
第三十二条  纳入省市县统筹、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重大项目,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省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项目成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省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接收项目成果资料时,应当对移交的成果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后,向移交单位出具成果资料接收回执,并在完成成果资料接收十五日内将成果资料接收情况报告省自然资源厅业务主管处室。
第三十四条  省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基础测绘项目成果立卷归档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将接收的成果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情况,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在必要时以通报形式公布检查结果;发现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的,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结合省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建设,将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承担基础测绘项目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承担单位应当针对重点基础测绘项目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对协作单位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进度、质量、组织等情况进行评价,作为其承担后续任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协作单位提交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经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由省自然资源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返工;复检仍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年内禁止再次承担基础测绘项目。
第三十八条  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基础测绘计划完成项目的;
(二)擅自将基础测绘项目转包的;
(三)未按批准的技术设计书或者总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致使成果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四)截留项目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使用项目成果的。
第三十九条  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实行绩效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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