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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585号

天涯实施监督 2023-11-01 11:50:30 1132阅读

2023年10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内容如下:


一、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采矿权登记的法定要件。目前,部分露天开采矿山存在境界设置不合理、矿权范围和开采方式不匹配、服务年限和资源利用不合理等新情况、新问题,需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高度重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熟悉矿政管理、矿政法律法规及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按照审查大纲及相关规定开展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论证审查工作。


二、明确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原则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权限要与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既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又要有利于矿产资源安全、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机构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储量规模与生产规模是否相适应、是否存在大矿小开、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开采限制、禁止要求等准入条件,做好与矿山开采设计、开发等相关部门要求的衔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相关部门,有效防止不符合准入要求情形的发生。


三、做好划定矿区范围取消与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衔接


矿业权人申请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机构应充分应用“一张图”系统对申请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限制禁止开采区域开展准入条件查询,确需矿业权人补充有关事项的,应一次性告知矿业权人。煤矿采矿权因开采方式变更申请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矿业权人应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技改批复。


四、合理确定新立矿山矿区范围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应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有关要求提出合理的矿区范围,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机构按照审查有关工作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开展合法、合规、合理性审查。


五、合理优化已设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人在开展矿山建设开采过程中,发现开发利用方案不合理的,基于安全生产,减少边帮压覆,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可以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优化调整,由采矿权人向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经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采矿权人委托编制机构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报审。其中,露天开采矿山出于安全考虑,露天开拓边界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因边坡整改等因素确实需要适当调整矿区范围的,以及地下开采矿山井口、井巷开拓工程等设施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的,需按照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明确的矿区界线申请调整矿区范围。在此过程中,坚决防止通过蚕食方式发生新的越界行为,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的,依规处置。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盟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有关要求,对采矿权人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进行监管,对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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