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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试行)(自2023年6月29日起实施)

微信用户9876实施监督 2023-10-13 10:59:17 597阅读

2023年6月29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为加强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高标准农田稳定发挥作用,制定《北京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高标准农田稳定发挥作用,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利用财政资金建成并且在用的高标准农田。社会资金投入建设并通过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高标准农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对高标准农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高标准农田长期发挥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按照“市级指导、区负总责、镇级实施”的总体要求,层层压实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确保管护工作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监督、有考核。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围绕“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目标,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监督考核。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制定管护办法和标准,明确管护目标和要求,建立管护评价体系,加强管护宣传和培训,监督检查各区管护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各区农业农村局是本区高标准农田管护的管理主体,制定本区管护政策,细化管护责任,明确工作流程,开展考核评价,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管护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镇级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管护的实施主体,负责明确管护主体,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制定管护工作制度,建立管护工作台账,加强监督管理,抓好管护责任落实。


第九条  管护主体负责农田基础设施登记造册、运行保障、检查维护以及填报管护工作台账,确保基础设施和农田高效利用,并接受检查考核。


第十条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实施、委托代管、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多种管护模式。鼓励参照以工代赈等方式引导农户参与高标准农田管护。


第十一条  鼓励管护主体和管护人员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精准、高效管护。


第三章  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日内将农田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给村集体等主体,相关主体应在30日内对农田基础设施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并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实行合同管理。管护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双方信息、管护项目名称、管护范围、管护内容、工作任务、技术标准、考核方法、资金使用、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要坚持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年度清查相结合,管护人员要记录农田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和农田利用、生态保护等情况,对于资产丢失、设施损坏、违法用地等情况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要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维修、保养和防护。对于人为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维修”原则,管护主体要会同资产权属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对于正常损坏且在保修期内的,管护人员要及时通知施工方维修,超过保修期但在设计寿命期内的,管护主体要按有关流程申请经费进行维修,超过设计寿命期的,管护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维修或报废。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损坏的农田基础设施,需要全面检修或加固,涉及工程抢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管护主体要建立工作台账,确定专人保管,保持资料完整。区农业农村局、镇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八条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要求:


(一)田间道路。保证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路面平整,坡道、桥、涵等附属设施无破损,路基无沉降,满足设计荷载标准和通达度,保持设计功能,保证正常使用。


(二)灌溉和排水设施。保证机井、水泵、井房、管道、闸、沟、渠、喷灌、微灌等设施设备数量齐全、运行正常。


(三)农田输配电设施。保证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其配套机电设备无缺损,及时消除老化、脱落、断裂等安全隐患。


(四)农田防护设施。保证农田防护林网及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完好,保证防御风沙灾害、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等功能正常。


(五)其他:公示牌、防护栏等设施无缺损。


第十九条  加强高标准农田利用管理和生态保护,发现农田范围内有违建、撂荒、堆放杂物及倾倒、处置有害物、破坏生物多样性等现象,管护人员要及时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各区应结合实际,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管护资金,也可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管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和生态保护等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管护人员报酬、小型管护工具和必要监测设备的购置等。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管护考核结果等据实支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激励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考核镇级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护任务,对镇级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农田管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镇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人员管理、任务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加强对管护主体的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管护资金、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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