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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天涯实施监督 2023-10-09 09:03:29 449阅读

2021年2月8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为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方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制定《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晋自然资规〔2021〕1号,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晋国土资规〔2018〕1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作的意见》(晋自然资发〔2019〕36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方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晋发〔2020〕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实行“标准地”出让,可以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供应相关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是指用于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以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用于物资储备、中转场所的仓储用地,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长期租赁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将国有土地租赁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供应方式。


先租后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并支付租金、出让金的供应方式。


租让结合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再申请将部分土地仍保持租赁性质、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并支付租金、出让金的供应方式。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各地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产业发展趋势等,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合理确定出让年限,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支付出让金的供应方式。


第五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引导,做好服务和指导,推进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六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分析,在每年7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当年上半年、全年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应当执行《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规定,约定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约定的租赁年限与出让年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其中租赁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租赁部分单次约定年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0年,不得超过30年。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等因素,确需低于10年、超过30年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作为确定出让年限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抵押融资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


第九条 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以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人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以将投资主管、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第十条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地价评估技术要求,按照折算后不低于出让时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起始价格,原则上依照基准地价对应的最高使用期限进行年期修正。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当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确定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的租金标准、调整方式和缴付办法。


租金标准应当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组织拟定供地方案。


供地方案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供应方式、土地使用条件、相关约束条件等,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成交后承租人、受让人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第十五条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经评估考核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将其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原承租人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方式进行处理,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约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并根据合同约定处置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章 合同约定与履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轻工业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除应当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租赁国有土地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明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还应当明确约定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投入产出等条件、未达约定条件的处置方式,明确承租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的条件。


第十八条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的,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十九条  工业用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当于使用期限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当于使用期限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续期租金评估期日应当以批准续租时为准。


第二十条  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租赁)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并根据合同约定处置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晋国土资规〔2018〕1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作的意见》(晋自然资发〔2019〕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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