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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3-09-20 15:20:42 704阅读
2023年9月2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和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前期,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探矿权人对勘查主矿种的共生、伴生矿产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对勘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共生、伴生以外矿产的,须按规定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手续。
(二)采矿权人在其矿区范围的上部和深部开展勘查,应编写勘查实施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实施勘查活动,无须办理勘查许可证。相关勘查工作不得施工井巷工程,严禁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勘查实施方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出让登记权限组织审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收取探矿权人任何费用。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外,自然资源部审批发证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
(四)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储量规模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延续申请,继续实施勘查,提高勘查工作程度或增加资源储量。延续到期后,仍达不到转采矿权要求的,不再继续办理延续登记,注销探矿权。

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五)地热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达到可行性勘查阶段;矿泉水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达到详查阶段。
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2020年5月1日前形成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矿泉水井和卤水井,以及采矿权灭失经核实仍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情形的,可直接出让采矿权。
县级出让登记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出让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地质工作,估算资源储量,直接招拍挂出让采矿权。
(六)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可结合已查明的矿体储量边界等因素,确定拟申请或变更(扩大)的矿区范围,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作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编制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新立或变更登记的依据。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审查拟确定的矿区范围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符合“三区三线”、自然保护地等管控要求,是否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以及是否已将井巷工程全部纳入等内容。露天矿山确定矿区范围时还应统筹考虑可利用资源量、边界台阶高度、边坡角控制要求等因素。
(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确定,且按照矿山建设规模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规定的上限。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已缴纳的出让收益对应的资源储量未开采完毕的,采矿权人可提出延续申请。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产,超过出让年限仍需继续开采的,可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采矿权过期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登记之日。
(八)已按原矿区范围缴纳出让收益,因避让原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已办理缩小矿区范围变更手续,现缩减范围不再处于公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采矿权人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扩大矿区范围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不得超过原矿区范围。
(九)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用地(林、草)、用海、环保、水保、安全等相关法定条件,并由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三、其他有关事项
(十)人民法院将矿业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的情形,按照变更矿业权人名称手续办理。
(十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的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及相关制式文本,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公布。
本通知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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