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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划小兵法规政策 2023-09-01 21:18:56 986阅读

2023年8月24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土地征收报批前,相关县(区)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冀政办字〔2022〕120号),认真做好征收土地前期工作,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第六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先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


第七条 土地转用报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县(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补充耕地信息确认单。


第八条 涉及国有土地转用的,应保障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涉及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取得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转用申请。


涉及用于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转用申请。


涉及用于农民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提出宅基地申请,乡(镇)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审后,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转用申请。


第九条 按项目报批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提前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使用林地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工作,取得有关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


第十条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取得省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或者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意见;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意见。县(区)政府在征地报批材料中需对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凭证。


第三章  分批次报批


第十二条 分批次报批且审批权限在省政府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报省自然资源厅:


(一)市(县)政府申请土地转用征收的请示(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年度第**批次(实施批次)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


(二)县(区)政府申请土地征收的说明(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报送);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


(四)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五)勘测定界拐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六)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的报送);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报送);


(八)违法用地行为责任追究相关文书(涉及违法用地的报送);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与其他前期工作材料,一并上传至自然资源业务网,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永久存档。


第十三条 实行建设用地内部会审和五日一次性告知制度。各会审处(局)接到土地转用征收申请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各协办处(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查情况和各协办处(局)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区分情况起草《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相关文书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补正告知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主办处和协办处(局)分别对下列内容进行会审,利用自然资源业务网,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同意转用征收的意见:


(一)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二)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三)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已由省政府出具相关意见;


(四)是否已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五)是否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占用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是否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


(七)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实施征收土地的情形并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否已足额预存到位;


(八)是否涉及违法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依法处理到位;


(九)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十六条 分批次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政府应在《缴款通知书》下达30日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完成缴费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第四章  按项目报批


第十七条 按项目报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一次性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确需分期的,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


第十八条 依法由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报省自然资源厅。线性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市为单位分段报批,土地转用征收审批权限均在省政府的可以县为单位分段报批。


(一)市(县)政府申请土地转用征收的请示(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


(二)县(区)政府申请土地征收的说明(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报送);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


(四)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五)勘测定界拐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报告;


(十)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的报送);


(十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报送);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报送);


(十三)违法用地行为责任追究相关文书(涉及违法用地的报送);


(十四)国土空间规划文本首页、目录页和含有项目内容页,或标注项目位置和示意符号的规划图(加盖公章);


(十五)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听证会纪要及专家论证意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拐点坐标(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报送);


(十六)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突破土地使用标准或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报送);


(十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和土地复垦费用票据及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涉及临时用地的报送);


(十八)准予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报送)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视为不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视为不压覆矿产资源的报送);


(十九)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涉及采矿项目用地的报送);


(二十)省级林草部门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报送);


(二十一)省政府出具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报送)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属于有限人为活动的报送);


(二十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与其他前期工作材料,一并上传至自然资源业务网,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永久存档。


第十九条 实行建设用地内部会审和五日一次性告知制度。各会审处(局)接到土地转用征收申请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各协办处(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查情况和各协办处(局)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区分情况起草《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相关文书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补正告知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条 对于已受理的,主办处和协办处(局)分别对下列内容进行会审,利用自然资源业务网,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转用征收的意见:


(一)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二)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三)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已由省政府出具相关意见;


(四)是否已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五)是否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且在有效期内,是否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是否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六)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是否已取得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视为不压覆矿产资源的是否已取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七)是否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占用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实施征收土地的情形并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否已足额预存到位;


(九)是否涉及违法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依法处理到位;


(十)是否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是否已按照补划要求完成补划,占用和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是否相当;


(十一)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十二)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已通过审查、是否已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十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否已通过专家评审;


(十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和改路、改沟、改渠用地,可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安置用地面积应不超过拆迁用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按项目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政府应在《缴款通知书》下达30日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完成缴费后,由省自然资源厅转发或者印发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第五章  批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相关市、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冀政办字〔2022〕120号),认真做好批后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转用征收档案管理,所有材料应当永久存档,与上传自然资源业务网的材料一致。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批准土地转用征收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在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信息录入。市政府批准土地转用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在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用地审批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用地报件质量和审批效率,对各地审查把关不严、报件质量不高、补正和缴费不及时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用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转用征收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等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拟征收土地告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地听证、征地报批材料、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等相关资料),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涉密项目的制作、传递、保存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是指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县是指县和县级市。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5月13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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