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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微信用户2597实施监督 2023-07-16 21:42:23 869阅读

2023年7月11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快和规范我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难”“进小区难”等堵点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江西省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文件要求,按照住建工作职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内容如下:


一、严格落实配建比例。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监管,督促各相关市场主体认真执行《江西省城市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试行)》(赣发改能源〔2019〕27号)和《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T36-066-2021)要求,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优化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新建居住区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和相应设备用房设施等建设,确保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配建和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项目施工图时,严格审核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规范设施安装行为。配建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同时,充电基础设施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及技术措施应满足消防和规划要求。充电设备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不应设置在停车库(场)通道出入口两侧和走廊、疏散通道等位置。壁挂式充电桩设备,设备操作界面的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米;落地式充电设备应固定在可承载其重量的楼地面梁板上或设置的基础上,基础高出地面不应小于0.2米。除充电站、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


三、纳入改造重点任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完整社区改造、高品质智慧社区建设试点等改造内容,大力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相邻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统筹协调,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加快推进设施建设。同时,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改造工作未统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原则上不纳入省级有关任务,不能享受有关补助。同时,要结合实际加快制定既有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管理指南,推动本地既有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稳步开展。


四、加大督促引导力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房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引导各方积极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配合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工作,为小区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并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者和使用人做好隐患整改。


五、加强设施安全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T36-066-2021)等有关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新建车库充电基础设施的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应按规范标准要求布置和设计,充电基础设施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充电基础设施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需要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地下、半地下和多层、高层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既有车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多层、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充电设施。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通知要求,请于8月15日前报送贯彻落实情况。(联系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江先进、省工程消防中心龚伟;联系电话:13607003287、18679058117;邮箱:1471692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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