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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12469法规政策 2023-06-16 19:57:09 902阅读

2023年6月16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居住品质,制定《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2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22〕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支持,因地制宜,公平合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实行业主协商,基层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加装条件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单位产权的房屋应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三)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应征求相关权利业主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征求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应当由所在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征求意见后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第五条  经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抗震、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及意见。

 第六条  符合现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业主或电梯所有权企业可以将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后续支出。

 第八条  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低保、特困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可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房屋为产权单位管理的,申请人为产权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申请人或被委托组织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应选取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监理单位实施加装电梯工程。

(一)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参照《石家庄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技术导则》(2020-1042号)实施。

 专项设计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重点评估是否能够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周边通行等功能,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2.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经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项目确实可行并经申请人认可后,可接续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

 3.总平面定位图及效果图。总平面定位图要明确标明电梯高度、电梯外轮廓线、距外墙尺寸、建筑退距、间距等数据。临城市道路或城市绿地一侧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不得突出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

 专项设计文件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不得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建筑面积。

(二)联合审查,办理审批手续。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建设单位应当持专项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加装电梯协议、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受理窗口办理加装电梯手续。

 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加装电梯项目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供电等相关部门对加装电梯资料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反馈书面意见。

 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由申请人负责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楼门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向辖区居民委员会报备,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辖区居民委员会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公示期内,相关业主如有异议,可向辖区居民委员会书面申请提出调解需求,涉法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经公示期满,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满足加装条件的项目申请资料盖章确认。

 加装电梯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改造内容确认后,可不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意见:1.加装电梯中无与电梯无关的建设内容;2.电梯轿厢为不透明材质;3.临城市道路或城市绿地一侧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不突出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出具规划意见。

 除以上情况外,加装电梯项目需出具规划意见,按照规划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三)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使用联合审查意见代替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两项材料,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除以上情况外,取得联合审查意见即可开工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属地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附联合审查意见一并报送,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范围。

(四)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委托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土建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属地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属地城建档案馆同步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验收符合要求后,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竣工验收后,加装电梯申请人在三个月内向属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五)办理电梯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并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办理电梯安装施工告知,申请电梯监督检验。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六)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加装电梯申请人应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相关业主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有异议的,可申请由辖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调解,经居民委员会调解仍有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再次调解,再次调解仍有异议的,可经司法途径予以裁决;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资料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以法定结果为准。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4.0.9条款“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的规定,日照情况不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出具规划意见的行政审批审核内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突出部分不再按照建筑整体校核间距、退距等指标。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防火间距应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经开区辖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取得相关手续、投入使用的,加装电梯出资方可按每部电梯补助15万元的标准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其他县(市、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资金由县(市、区)自筹。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高度重视,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和落实,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报指南,各审批环节申请材料采用一次性告知单的形式进行明确,明示办理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和电话等。各地可结合实际收集并公布加装电梯企业名录供业主参考。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城市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对于加装电梯过程中涉及供水、供热、燃气、供电等实施改迁的,严禁私自改迁,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由专营企业实施改迁,并以成本价向加装电梯申请方收取改造费用或减免费用。

 第十九条  为有效控制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市、区)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应急预案,稳妥处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稳定风险。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石住建规〔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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