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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专项规划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3-06-11 10:30:37 1037阅读

2023年6月9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规范我市专项规划审批和实施工作,推进专项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实现“多规合一”,结合徐州市实际,制定《徐州市专项规划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


徐州市专项规划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专项规划审批和实施工作,推进专项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实现“多规合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类规划,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自然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市辖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清单管理)专项规划编制任务清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未纳入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但确需编制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第四条(审查要求)专项规划审查过程中,组织编制主体应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密切协调,将涉及空间布局及空间利用的内容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点审查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控制性、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等内容的一致性,并出具审查意见,组织编制主体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专题说明。

第五条(审查程序)专项规划审查包括专家论证、市政府专题会议、市规委会审查、市政府审批等程序。

第六条(专家论证)组织编制主体应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部门审查,部门审查通过后再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专项规划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专家论证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七条(批前公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前,组织编制主体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密规划除外),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八条(审查审批)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主体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查,按专题会议提出意见修改完善后分别上报市规委会审查,研究通过后由市政府审批执行。

第九条(批后公布)专项规划获得批准后30日内,组织编制主体应将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向社会公布(涉密的除外)。

第十条(一张图管理)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主体应在15日内将规划成果(含纸质、电子数据、矢量数据图件)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批准后的专项规划录入市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详细规划应加强与专项规划的协调,统筹落实各项设施控制要求,强化空间管控。

第十一条(规划评估)专项规划经批准后须严格落实。组织编制主体应做好专项规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规划开展动态评估。

第十二条(规划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因国家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及总体规划或上位专项规划发生重大变更等确需修改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修改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按要求提供数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一张图”系统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执行标准及施行日期)各县(市)专项规划审批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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