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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维地理信息成果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3-06-09 19:10:20 1086阅读

2023年6月9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推进三维地理信息成果应用,全面提升三维地理信息成果的应用水平,制定《浙江省三维地理信息成果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三维地理信息成果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为了进一步推进三维地理信息成果应用,全面提升三维地理信息成果的应用水平,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三维地理信息成果包括:
(一)地形级三维地理信息成果;
(二)城市级三维地理信息成果;
(三)地形级和城市级融合的三维地理信息成果。
三、在本省范围内非涉密环境下使用三维地理信息成果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成果审查。
四、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三维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的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成果予以许可使用。
五、送审的三维地理信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果为送审单位所有;
(二)成果已经空间位置变形处理;
(三)成果已经涉密涉敏要素处理。
六、送审单位应当通过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地信智服场景)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审查申请。
七、三维地理信息成果申请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维地理信息成果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二)三维地理信息成果变形处理技术报告;
(三)三维地理信息成果涉密涉敏要素处理报告;
(四)经技术处理后的三维地理信息成果。
八、三维地理信息成果审查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位置精度
1.地物平面位置精度低于10米;
2.地形级三维地理信息成果的高程精度低于15米;
3.城市级三维地理信息成果的地物高度相对量测精度低于5%。
(二)要素表示
三维地理信息成果不得表达以下地理要素:
1.军队指挥机关、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等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军事设施;
2.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危险化学品、铀矿床和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核材料战略储备库、核武器生产地点及储备品种和数量,高放射性废物的存放地,核电站;
3.国家安全等要害部门;
4.石油、天然气等重要管线;
5.涉及军用机场、港口、码头的重要设施及可识别的军车、军舰、坦克、飞机、油轮等可移动军事装备;
6.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7.地形级三维地理信息所使用的影像,地面分辨率须低于0.5米,不得标注涉密、敏感信息,不得伪装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三)属性表示
三维地理信息成果不得表达以下要素属性:
1.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
2.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强制医疗所;
3. 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中央储备库;
4. 重要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重要隧道的高度和宽度,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
5. 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水库的库容,拦水坝的构筑材料和高度,沼泽的水深和泥深;
6. 电力、电讯、通信等重要设施以及给排水、供热、防洪、人防等重要管廊或者管线。
九、省自然资源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省自然资源厅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见附件2)。
十一、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的三维地理信息成果方可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下使用。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三维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管理制度,安全规范使用三维地理信息成果。
十二、省自然资源厅应加强对三维地理信息成果应用的监管,对未按规定使用三维地理信息成果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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