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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3-05-12 22:40:53 848阅读
2023年5月10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一)地质调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航空地质调查。
(二)矿产勘查:包括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钻探,地质坑(槽)探,岩矿测试。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
第三条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全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省内地质勘查单位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
(二)设立“贵州省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依法归集共享地质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活动信息以及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监管平台公示的地质勘查单位组成。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公示。
(五)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处有关地质勘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六)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贵州省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地质勘查行业学会、协会依照章程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
(七)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时可延伸到县级。
第五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50%。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在“省级监管平台”公示。
(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四)配合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五)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情况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管工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在“省级监管平台”公示。
(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三)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勘单位进行备案,督促在监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四)配合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勘查活动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五)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情况上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职责
(一)每年12月20日前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上填报公示本单位有关信息,做好信息维护,公示信息每年更新不少于1次,新承担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更新,不得迟报、漏报。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示信息主要包括:
1.单位名称、社会信用、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从业范围等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
2.地质勘查从业人数、技术人员信息、地质勘查设备等情况;
3.地质勘查单位取得的各类资质信息、资信机构认证评价信息以及获得的主要荣誉奖励信息等;
4.承担的地质勘查活动情况;
5.其他反映单位勘查能力的相关信息。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有关地质勘查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填报公示信息,及时报送地质勘查成果及单位情况,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省内外地勘单位在黔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在开展相关勘查活动前,在“省级监管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到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及内容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监管平台公示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组织对公示的省内地质勘查单位、外省来黔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原则上监督检查人员应与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共同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需按照有关要求如实记录、归集监督全过程情况。
第十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可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异常等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有关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在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情况,以及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质量和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三)地质勘查活动诚实守信情况。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公平竞争、诚信履约情况。
(四)信息公示情况。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公示、更新本单位信息的情况,按时填报地质勘查活动的情况。
(五)地质勘查活动投诉举报等其他事项。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等平台进行公示、公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关义务:
(一)违反有关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
(二)存在假工程、假报告、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
(四)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对省内外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但未在监管平台上填报公示信息或填报公示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醒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将其列入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经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等平台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或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实后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等平台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将地质勘查单位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公示其拟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已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且未再发生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并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等平台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实地检查至少1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地质勘查单位诚信记录作为财政出资项目安排的重要因素。在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等有关财政出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等工作中,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地质勘查单位的信用信息,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单位应予以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应予以禁入。
第二十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进行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有关地质勘查标准、规范从事勘查活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自然资源部或所属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实施惩戒。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对提供基本事实线索,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畅通地质勘查项目业主评价和社会评价渠道,准确、全面记录主体信用信息,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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