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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稳进提质做好矿产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3〕393号

微信用户3129实施监督 2023-04-23 07:00:00 637阅读

2023年4月20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号),现就矿产资源要素保障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重大产业项目用矿保障

切实做好重大产业项目服务工作,对省发改委和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对建筑石料需求大,需新设大型建筑石料采矿权的,优先保障采矿权设置。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所在市县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


二、有序投放建筑石料采矿权

按照工信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要求,支持投放大型建筑石料采矿权,推进机制砂石企业加快建设投产,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工程建设。


三、统筹跨行政区采矿权设置

对跨行政区域设置采矿权的,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汇总各方意见,统筹谋划,制定总体方案。相关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总体方案分别提请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扎实开展矿区范围论证和联合踏勘工作,齐抓共推采矿权设置工作。根据总体方案确定的目标,确有困难,难以一步到位的,可以分步实施。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四、落实出让收益分期缴纳政策

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的规定,新出让的矿业权分期缴纳要求按《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执行,分期缴纳的期次、金额在出让公告和合同中明确。


五、建立建设项目责任机制

认真落实《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措施做好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8号)精神,提请当地政府建立“谁施工,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责任机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原始地理地貌特征,以自用平衡不流入市场为原则,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规模。


特此通知。


原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稳进提质做好矿产资源要素保障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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