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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意见

微信用户2775实施监督 2023-04-14 17:44:41 539阅读

2023年4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精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国家公园建设,推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关于全面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意见》云政办函〔2023〕1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国家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省林草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精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国家公园建设,推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严格执行国家公园建设财政政策,创新财政资金运行机制,构建投入保障到位、资金统筹到位、引导带动到位、绩效管理到位的国家公园财政保障制度,为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争当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推动美丽云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同推进。立足公益属性,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财政支持重点方向,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提升财政政策综合效能。


——坚持明晰事权。合理划分省级与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统筹多元资金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


——坚持有序推进。尊重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按照国家公园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实行“一园一策”,有步骤、分阶段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坚持全面绩效。坚持将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落实到国家公园建设领域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充分发挥财政的支持引导作用,不断完善财政政策,创新资金运行机制,基本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亚洲象、香格里拉、高黎贡山等国家公园建设。到2035年,完善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扎实推进亚洲象、香格里拉、高黎贡山、哀牢山等国家公园建设。


二、财政支持重点方向


(一)支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综合考虑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进一步强化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的管理,以及受损自然资源、自然遗迹的修复治理。加大生态系统、物种及栖息地、自然景观、自然遗迹的保护力度,做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恢复,建设生态廊道。推进森林草原防火、野生动植物救护、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提升野外巡护能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国家公园创建和运行管理。支持纳入《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的国家公园开展综合科学考察、社会影响评价、符合性认定等前期工作。支持经批准启动创建的国家公园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科普宣教、监测监管、社区发展、矛盾调处等工作。支持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开展勘界立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确权登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资产报告编制,国家公园规划编制、标准体系和制度建设等,摸清国家公园内本底资源及其变动情况。在符合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国家公园内必要的业务用房、保护站(点)及附属设施、检查哨(卡)、道路等基础设施。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切实保障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管理等相关支出。


(三)支持国家公园协调发展。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管护和社会服务,积极引导、吸纳社区居民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自然教育、生态体验等国家公园建设工作,推进共建共享。引导绿色产业发展,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现保护和发展共赢。妥善调处矛盾冲突,平稳有序退出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人为活动,对因保护确需退出的工矿企业及迁出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益。引导当地政府在国家公园周边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促进社区发展。


(四)支持科学研究和科普宣教。配强国家公园地面监测人员、红外相机、监控摄像头和无人机等网格化监测资源,建立健全天空地一体化综合监测体系,纳入有关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智慧国家公园,提升国家公园信息化水平。支持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碳汇计量监测,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设立国家公园重大科技专项,支持开展亚洲象、须弥红豆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热带雨林等生态系统,以及傣、佤、藏等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研究,将成果应用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加强野外观测站点建设,建设完善必要的自然教育基地、科普宣教和生态体验等绿色营建基础设施,开展自然教育活动和生态体验。加强生态教育,推动建立生态学校,开发自然教育课程及读本,多途径培育国家公园文化。


(五)支持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支持开展中老缅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举办亚洲象和热带雨林保护、长臂猿栖息地保护修复等国际学术研讨会,引领东南亚生态保护管理。健全社会参与和志愿者服务机制,搭建多方参与合作平台,吸引企业、公益组织和社会各界志愿者参与生态保护,开展特色志愿服务项目。推进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公众生态意识,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财政支持政策体系


(一)合理划分国家公园省级与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国办函〔2022〕93号文件精神,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对我省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人员和运行管理、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公园基本建设、国家公园创建、科学研究、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等事项,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和机构管理权限,由省级和省以下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矛盾冲突区分具体类型和情况,按照事权划分原则依法补偿或安置。其他事项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公园建设涉及州、市,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统筹力度。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国家公园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统筹资金对国家公园创建给予支持。省预算内投资对国家公园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以及国家公园内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优先将经批准启动国家公园创建工作的国家公园候选区统筹纳入支持范围。对预算绩效突出的国家公园在安排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对预算绩效欠佳的适当扣减补助资金。各相关州、市按规定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三)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结合省级财力状况,逐步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国家公园所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划入国家公园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纳入管理,并维护产权人权益。将国家公园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可依法自主优先赎买。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探索建立反哺社区机制,增强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和动力,共享生态发展红利。完善国家公园范围内的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依法依规开展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鼓励受益地区与国家公园所在地区通过资金补偿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探索建立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落实落细相关税收优惠和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捐赠,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助支持国家公园建设。对符合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的产品,严格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有效发挥绿色采购引导作用。


(五)积极创新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国家公园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机制。鼓励在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托特许经营权等积极有序引入社会资本,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和价值实现机制。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对国家公园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公园生态保护领域项目提供绿色信贷服务。鼓励利用多双边开发机构资金,支持国家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生态系统相关领域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我省国家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开展国家公园建设工作。各州、市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充分发挥各方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财政部门落实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公园布局、规划、创建、管理等的业务指导。各州、市要结合实际,加强统筹组织,积极整合资源,细化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财政保障政策和制度,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强化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落实支出责任。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对沿边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下级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上级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三)强化资金安全高效。认真贯彻中央建立的国家公园财政保障“1+N”制度体系,严格执行中央出台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办法等,抓好细化落实,促进规范运行。根据中央和省级绩效管理办法,结合“一园一策”的实际,按照建设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资金管理等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园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监督管理。国家公园依托设立方案和总体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深化前期工作,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实施项目库管理,确保预算执行效率和国家公园建设成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要配合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加强就地监管。


本意见以支持国家公园建设为主,对国家公园外的其他自然保护地,可以参照执行本意见有关政策,但自然保护地管理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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