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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强化农村公路项目用地保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8号

微信用户9768法规政策 2023-02-17 17:50:00 1376阅读

2023年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进一步支持和强化农村公路项目用地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容如下:


一、明确农村公路范围


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以及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的其他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庄内部道路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路基宽度小于8米、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为农村道路(含田间道路),按农用地管理;不属于农村道路范围的,按建设用地管理。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支撑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做好用地空间安排。各地要依据国家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加快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统筹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过渡期,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按规定编制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方案,用地规划规模由自治区直接核销,全力保障过渡期急需建设项目的合理用地空间需求。


(二)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经国家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并与正在编制的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充分衔接,加快开展农村公路专项规划编制或修改,为将农村公路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提供依据。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审批的指导,认真做好与“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核对和审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专项规划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成果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进行实施和监管。


三、科学规范项目用地选址


农村公路应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进行科学合理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选址选线过程中,要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深入现场实地勘察,并邀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项目选址选线,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项目用地涉及的限制性因素,充分论证,科学比选确定最优选址方案。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提前介入,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叠加分析服务,配合核实项目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指导项目优化用地选址。


四、加快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一)严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查。可行性研究阶段,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从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对方案进行分析比选,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的内容。项目建设单位要将用地预审审查的必备内容和预审结论,以及项目建设分期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批复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在用地预审批复范围内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设计方案、变更项目用地范围,否则,不得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10%或重合度低于80%,否则,须要在用地报批前重新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二)加快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各地要加快用地现状调查、风险评估等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将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费用足额纳入项目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快开展使用林地审核、地灾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等用地前期相关手续,并及时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提交齐全的用地报批要件材料,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后尽快完成组卷报批。建设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办理用地审批。实行分期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要以项目总用地规模、涉及耕地面积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确定用地审批权限,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压缩用地审批时限。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报批实行“即报即审”,审批时限在承诺时限基础上压减10%。


五、统筹用地指标配置


(一)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已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用地项目清单、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其它一般项目由所在设区市使用市级支配指标予以优先保障。


(二)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方式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所补充的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可免缴耕地开垦费;确实无法落实的,可委托项目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农村道路确有必要使用一般耕地的,要在年度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严格管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并按照国家要求落实补划。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在项目所在县域范围内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可采取有偿方式进行易地代保。优先将已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田间道路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范围内,开展必要的村道、农村道路不可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遵循“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原则的前提下,允许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并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


六、鼓励沿线设施复合利用


以交旅融合路段为重点,完善农村公路沿线服务设施,有效利用农村客货场站、养护道班等设施以及农村公路沿线的闲置和存量土地资源,积极拓展停车、充电、购物、休闲、观光、旅游咨询等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公路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符合“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划,满足安全、生态等要求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解决农村公路沿线停车等需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国家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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