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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有资产盘活工作实施方案》

设计师实施监督 2022-12-26 11:32:41 1024阅读

2022年12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自然资源厅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 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资)发〔2022〕461 号)要求,结合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有资产盘活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加快推进各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为服务保障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资源。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切实提高现有资产使用效益;以存量调控增量,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

全面覆盖。将各单位闲置低效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纳入盘活范围,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货币形式的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管理和盘活。

激励约束。将资产盘活成效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通过预算约束推动资产盘活利用。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提升资产盘活积极性。


二、工作任务

(一)重点范围

各单位闲置低效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闲置国有资产”)。

(二)任务分工

建立由厅财务审计处牵头,各单位协同推进的国有资产盘活工作协调机制。财务审计处负责盘活厅机关闲置国有资产并指导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各单位具体负责盘活本单位闲置国有资产。


三、工作步骤

盘活工作从 2022 年 11 月开始,到 2023 年 12 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持续推进的工作要长期坚持。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 年 11 月-2022 年 12 月)

(1)制定实施方案。各单位于 2022 年 12 月 25 日前,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实施步骤、盘活方式、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2)开展工作部署。及时组织召开自然资源厅盘活国有资产动员部署会,通过动员培训、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确保盘活工作取得实效。

(3)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财务审计处牵头,各单位参加的盘活工作专班,专班设在财务审计处。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专人负责,全面盘活本单位国有资产;各单位要确定 1 名联络员,负责盘活工作协调联络、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等工作。于 12 月 25 日前通过OA 系统将联络人名单(详见附 8)报财务审计处(联系人:陈明亮,电话:5962087)。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 年 12 月-2023 年 11 月)。

1.自查摸底(2022 年 12 月-2023 年 1 月)。各单位要全面摸清本单位资产底数,结合年度资产盘点工作开展专项清理,重点对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等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摸底,理清闲置国有资产并准确标注资产使用状态,形成本单位闲置国有资产自查情况明细表(详见附 3、4、5),深入分析闲置原因,细化盘活方式、时限、责任,分析存在的问题,逐项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盘活方案,形成本单位闲置国有资产自查工作报告(参考附 2),于 1 月 16 日前通过宁夏财政统一报表系统报送(工作报告为正式文件,附 2、附 3、附 4、附 5 需加盖公章,经扫描后一并上传至宁夏财政统一报表系统)。自查工作结束后又新增闲置国有资产的,应及时更新闲置国有资产自查情况明细表,随同后续盘活进展情况一并报送。各单位闲置大型科研仪器自查情况表(详见附 6),通过宁夏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统一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2.动态管理。各单位要对闲置国有资产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闲置国有资产盘活进展情况台账(详见附 7),从 2023 年开始,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15 日前通过宁夏财政统一报表系统报送。

各单位对产权不明晰的,要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对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用途的,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办理。

3.盘活方式。各单位要有序盘活本单位国有资产,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市场化手段,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

(1)优化在用。各单位要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以最精简的资产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要全面准确掌握资产使用状况,加强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当减少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

(2)调剂利用。各单位配置资产时,优先从厅系统内部闲置国有资产中调剂利用;厅系统内部无法调剂的,应考虑从自治区本级公物仓调剂解决。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通过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单位,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

(3)出租处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房屋、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各单位确需淘汰报废的资产要及时清理报废,如因资产清理处置不及时,导致资产管理系统账面资产存量超标的,不得新购资产。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3 年 12 月)。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难点问题,分类评估总结本单位盘活工作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提高盘活效率效益、建立长效机制等工作思路和措施,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前形成工作总结,报财务审计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有序组织资产盘活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盘活国有资产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确保盘活工作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各种盘活方式,能够在本单位范围内盘活的资产,要加快盘活利用;本单位无法盘活的,要及时将待盘活资产信息报财务审计处。财务审计处统筹指导各单位通过系统内部调剂等方式,有效推动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全面提升厅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二)加强系统应用,建立约束长效机制。推进各单位规范化、系统化应用财政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准确核算和动态反映资产配置、存量等情况,严格执行预算资金形成资产的全链条管理机制,落实资产盘活情况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机制。充分结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审核新增资产,优化资产配置,落实 “过紧日子”的要求,节约财政资金。对闲置浪费严重的单位,财务审计处可视情况停止审批新增资产配置事项。各单位资产盘活工作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反映,持续推进资产盘活工作。

(三)加强督促指导,严肃财经纪律。财务审计处对各单位闲置资产盘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在盘活工作中推诿扯皮、推进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确保资产盘活合法合规、资产处置收入管理规范有序。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违规对无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


附件: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政策依据

2.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国有资产自查情况工作报告内容提纲

3.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屋和土地资产自查情况表

4.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车辆自查情况表

5.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家具设备等资产自查情况表

6.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大型科研仪器自查情况表

7.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国有资产盘活进展情况表

8.国有资产盘活工作联络人员


附1、2.doc 

附3-8(11月11日).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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