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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开采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国心实施监督 2022-11-25 08:32:02 527阅读

2022年10月26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地热开采管理,强化地热计量监测设施维护和监管工作,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开采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地热计量监测设施维护和监管工作的意见》津规资矿发〔2022〕185号,要求各区分局,各矿业权人,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开采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节约地热资源贯穿于开发利用全过程,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提高地热资源利用效率,切实解决因采暖期延长、过度开采、资源利用率不高等带来的问题,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地热管理工作实际,并商市水务局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热开采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地热开采,是通过招拍挂或协议方式取得水热型地热采矿权并进行开采的行为。

二、我市地热采矿权审批登记实行开采年限和开采总量双控制度(试行)。

三、开采年限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有关约定,以采矿许可证登记有效期限为准。

四、开采总量依据采矿许可证确定的年生产规模乘以开采年限。

五、市局、各区分局在办理地热采矿权审批登记时,除明确开采年限外,还应在采矿许可证副本和出让合同中标注登记期内的开采总量。

六、在同一开采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开采总量达到核定总量时,采矿权人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并缴纳下一开采期的出让收益。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市地质事务中心负责地热监管平台和计量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开采台账,定期向管理部门和采矿权人推送开采量。当预估到开采总量不能满足一个采暖季用量时,需提前给采矿权人发提示函。

八、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所在区分局应提前6个月通知采矿权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九、各区分局在办理开采年限到期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时,应先核对上一个开采期开采情况,对没有超出开采总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续登记;对超出总量开采的,对超出的部分按照到期当年的基准价标准补交出让收益,履行查处程序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续登记。

十、各区分局在办理开采年限到期采矿权注销登记时,应先核对上一个开采期开采情况,对没有超出开采总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超出总量开采的,对超出的部分按照注销当年的基准价标准补交出让收益,履行查处程序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地热水开采要符合取水许可相关管理要求,年开采量不得超过批准的许可水量,超过许可水量开采的,按照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各区分局要加强对地热开采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采取有效的监管方式,维护地热资源良好的开发秩序。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加强地热计量监测设施维护和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地热计量监测设施维护和监管工作,规范地热开发利用秩序,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并商市水务局同意,现就加强地热计量监测设施维护和监管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计量监测设施包括计量设备和远传设备等。

二、矿业权人应当安装开采、回灌在线计量监测设施,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天津市矿产资源监管信息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严禁擅自调换计量监测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矿业权人应保障计量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保证远传设备全年稳定供电,出现故障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区分局和矿产资源巡查单位报备(电话:24018891),并及时进行更换或修复。费用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

四、矿业权人每2年应对计量监测设施开展检定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非供暖季停止开采的地热井,矿业权人应放空流量计段管道内液体,关闭流量计前后阀门,防止出现停泵走数。矿业权人要加强对计量、远传设备的检查工作,特别是供暖期前一个月应及时检查计量、通讯、阀门等设备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及时维修。

六、计量监测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所在区分局通知其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计量或计征相关费用。

七、各区分局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计量监测设施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提醒相关矿业权人,并对其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矿产资源巡查单位要按规定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地质事务中心。市地质事务中心每月对计量监测设施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矿管处报告。

八、矿业权人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巡查和抄表等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天津市矿产资源监管信息平台了解本单位地热开采使用情况。

九、矿泉水计量监测设施维护和监管工作参照执行。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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