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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公共连廊规划及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涯实施监督 2022-11-13 19:58:15 1308阅读

2022年10月25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加快推进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行分层开发和立体建设,实现城市建筑、交通和公共空间有机融合,现就加强公共连廊规划及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通知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范围内公共连廊的规划和用地管理。

公共连廊(以下简称连廊)是指位于地面以上,跨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沟渠等城市公共用地,连接两侧地块建筑物的步行通道(市政类的人行天桥除外)。

连廊包括主体部分和连接部分。其中,主体部分为位于城市公共用地上方的部分,连接部分为进入两侧地块宗地红线内的部分。


二、规划管理

(一)严格管控连廊设置区域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交子金融商圈等重点地区以及TOD综合开发片区可通过城市设计论证设置连廊。

(二)明确规划论证深度及成果内容

连廊规划必要性论证(毗邻地块供应前):在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城市设计等编制过程中,可充分考虑片区区位条件、功能品质、场景营造目标等要素,通过片区交通需求分析,开展连廊规划设置必要性论证。经论证需设置连廊的,应明确连廊的规划用途、位置、水平投影区域等内容。

连廊规划实施论证(毗邻地块供应后):在已供地块间设置连廊的,需开展连廊规划实施论证,论证结论应达到方案设计深度。在保障公共安全和建筑质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城市空间形态的影响,合理确定连廊的建筑体量,明确连廊的规划用途、水平投影范围及面积、空间高度、与周边互联互通的方式等内容。

(三)规划用途、指标控制及相关要求

连廊主体部分用地性质为其他交通设施用地,连接部分用地性质与所在地块的用地性质一致。主体部分及连接部分建筑用途均为通道。

连廊主体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毗邻地块的容积率;连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所在地块的容积率,且不计建筑密度。

若所连接建筑为商业等经营性用途,连廊连接部分应有连接地面或公共设施的独立出入口,出入口设置在地块红线内,24小时向公众开放。


三、用地管理

(一)连廊主体部分土地使用权配置

连接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的连廊,其连廊主体部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方式取得,其他连廊主体部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协议方式取得。

连廊主体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类别确定,但不超过毗邻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出让年限(若两侧毗邻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出让年限不同,则以较低的年限为准)。

(二)连廊主体部分土地价款收取

以划拨方式提供连廊主体部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计收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以协议方式出让连廊主体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地表所在区域供应设施用地基准地价与连廊主体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之积确定土地价款。


四、办理流程

连廊毗邻地块供应前因规划要求设置连廊的,按(一)、(二)条款依次办理;地块供应后新增连廊的,只按(二)条款办理。

(一)连廊毗邻地块供应前

1.将连廊规划必要性论证成果纳入控规

经城市设计论证可设置连廊的,在其落实控规过程中,一并将连廊的规划用途、位置、水平投影区域等设置要求,按控规调整的相应程序纳入控规。

2.将连廊设置要求纳入毗邻地块规划条件

依据控规在毗邻地块的规划条件中明确连廊的设置要求。同时明确若因连廊两侧毗邻地块出让或建设时序不同暂不具备连通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应预留连通接口。

(二)连廊毗邻地块供应后

1.开展连廊规划实施论证并纳入控规

毗邻地块的规划条件中有连廊设置要求的,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展连廊规划实施论证,经专家审查通过后,按控规维护程序,将连廊的规划控制要素纳入控规。

毗邻地块的规划条件没有连廊设置要求的,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展连廊规划实施论证,论证报告中应包含设置必要性等内容,经专家审查并报局规划业务办公会审查通过后,按控规优化程序,将连廊的规划控制要素纳入控规。

2.供应连廊主体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控规出具连廊主体部分的规划条件,以划拨或协议等方式供应连廊主体部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

连廊主体部分和连接部分可整体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后续规划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按对应宗地红线和规划条件办理。


五、其他

(一)连廊两侧涉及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各方应就连廊的连通位置、实施建设主体、建设时序、建设资金承担、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以及建成后的使用方式、维修养护义务等内容达成协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护”的原则,连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连廊的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做好连廊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连廊使用安全责任制度,保障通行安全。

(三)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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