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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混合用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2〕14号

微信用户3176实施监督 2022-11-04 17:34:56 536阅读

2022年7月1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混合用地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决策部署,把加快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混合用地改革试点作为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抓手,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企业用地保障和监管方式,提高土地“亩均效益”,构建工业项目公开透明的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管理模式和节约集约的用地模式,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我省有条件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标准地”改革,2022年贵阳市、遵义市分别完成3宗以上“标准地”出让,其他市(州)探索1-2宗“标准地”出让;2023年贵阳市、遵义市分别完成5宗以上“标准地”出让,其他市(州)完成2-3宗“标准地”出让;2024年在全省有条件的开发区延伸推广“标准地”出让。在贵阳市和有条件的开发区探索推进混合用地改革。


二、工作任务


(一)稳妥有序推进“标准地”改革

“标准地”指经依法审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具备土地供应的基本条件,在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节能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工业总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保护等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的土地。无法达到合同或协议约定指标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组织完成拟出让“标准地”区域必备的环境影响、区域节能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社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等区域综合评估。积极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区域综合评估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2.建立出让指标体系。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功能区划、区域综合评估要求,统筹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投资促进、税务等主管部门,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亩均固定投资、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保护等指导性指标体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亩均产值力争2025年分别达到500万元/亩、300万元/亩,其他相关指标不得低于国家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并结合实际开展动态调整。

3.按照标准出让土地。拟出让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应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县发布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出让地块的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对工业用地实行带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出让。

4.明确履约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统筹制定完善标准地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具体办法。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应明确用地控制指标、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


(二)探索推进混合用地改革

混合用地指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论证后,可在原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上,建设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科技研发等配套设施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1.强化规划引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开发区产业布局和产业类型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混合用地布局的重点区域、拟出让地块的主导用途、兼容用途类型、比例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论证情况,出具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明确主导用途、兼容用途等不同功能用地的比例、建设规模、相关设施的配置等要求。

2.规范用途管理。混合用地供应时,兼容功能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出让年限、供应方式按工业用途管理,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3.加强方案审核。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混合用地的各类型建筑,应当根据消防、环保、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工艺流程等要求,科学布局、统一规划,满足国家、地方的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定和安全要求,并按照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按标施建

“标准地”或混合用地项目开工后,市、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统筹相关部门加强事中指导和监督,加强与用地主体的协调对接,督促企业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标准地”或混合用地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因故不能在三个月内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二)严格对标验收

“标准地”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市、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或明确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对“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明确的有关事项进行联合验收、开展达产复核。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工业企业,协议或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未约定整改期限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混合用地项目的监管和竣工验收,企业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强化协同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混合用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职责,开展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全流程协同监管,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承诺事项和相关规定建设、投产和运营。相关部门要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按照投资建设协议有关约定,将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失信信息归集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有关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切实加强统筹,形成改革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建立“标准地”指标体系、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地”和混合用地改革相关信用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标准地”和混合用地改革试点的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出让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开展施工图审查、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开展“标准地”和混合用地改革的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标准地”和混合用地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措施,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促指导

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标准地”和混合用地改革试点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改革推进情况进行跟踪调度,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对推进成效显著的开发区在重点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建设用地保障上给予倾斜,对工作滞后的市(州)进行通报批评。


(三)注重指导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标准地”和混合用地改革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为推进“标准地”和混合用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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