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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落实自然资源部等部委有关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文件要求服务保障各地加快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实施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47号

微信用户3403实施监督 2022-11-03 12:34:01 724阅读

2022年10月23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能源局《印发关于落实自然资源部等部委有关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文件要求服务保障各地加快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实施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4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林草、能源主管部门:


近期,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印发了《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0号)等文件,并已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请你们认真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同时,经研究,结合我省实际细化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执行,服务保障各地加快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全力以赴稳增长。


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


(一)统筹布局用地空间。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继续执行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依据的相关政策。在不占用法定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建设区域的前提下,符合最新上报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建设项目,在土地报征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附图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通过国家质检启用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报批的依据,具体以自然资源部反馈的矢量数据成果为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衔接,收集能源、交通、水利类等基础设施项目,全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二)积极申报重大项目。市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梳理需国家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重大项目清单;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报尽报”,争取空间准入、用地保障方面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申报纳入省政府重点项目清单。


二、积极指导做好选址选线工作


(三)做深做细项目选址选线工作。在项目选址选线和可研编制阶段,市县发展改革、交通、水利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业主,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充分研判耕地保护、城镇布局、土地利用以及各类空间制约因素,做深做细前期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阶段成果深度,避免后期用地规模和范围发生较大变化。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需汇总项目基本情况、初步选址选线方案(矢量数据)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积极配合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数据套合、空间准入条件把关等服务,并重点评价分析建设项目涉及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提出建设性意见,提前化解空间矛盾。对不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条件占用的,或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以及用地规模超出国家用地标准或建设标准且无充足理由的,要坚决调整选址方案,或核减用地规模。可研编制单位、项目设计单位要加强多方案比选,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灾害风险区。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四)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2023年1月1日起,新组卷申报预审的项目,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重新预审项目不编制专章。需要编制规划选址论证、节地评价、耕地踏勘论证等“多论合一”论证报告的,节约集约用地专章可同步编写,充分运用论证报告成果。项目用地预审时,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开展审查工作。


(五)确定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限。自然资源厅以2020年“三调”成果为底数,依据地形地貌和耕地分布情况,科学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项目总用地规模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比上限;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建立重大项目节地案例库,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比对服务。交通、能源、水利等部门在评选优秀勘察设计成果时,要充分考虑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六)尽量稳定用地范围和规模。用地预审批复后,不得随意调整用地范围、调增用地规模。用地报批时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总面积调增比例超过预审批复面积10%或区位变化较大的,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规模与用地预审时相比,规模调增比例超过10%的,从严审查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均未发生变化或仅规模调减、区位未变且总用地规模(不含迁复建工程和安置用地)未超用地预审批复规模的,预审时已审查的内容不再重复审查。


四、简化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七)优化用地预审程序。除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规定情形外,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已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不需要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已建成需补办手续的采矿用地项目不再预审;水利水电项目的淹没区用地不纳入预审范围,但项目总用地(含淹没区)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应按规定报自然资源部预审。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其是否符合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仅提交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八)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如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或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项目等,因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先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预审批复面积的20%;对已投放资金、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类单独选址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确需超出20%的,应附具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必须超规模动工的说明。批准先行用地后,应当在6个月内报自然资源部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基金项目可在先行用地批准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1年。涉及林地的按照林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林地先行用地手续。申报先行用地时,应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先行用地获批6个月(或1年)内办理正式用地审批手续的承诺;超期未办理的,不再受理所在市县项目和同一业主其他项目先行用地申请,基金项目还需按违法用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九)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项目批准文件等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可以市(州)为单位分段报批。


(十)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用地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范围施工建设;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原由省政府批准的,可申请省政府部分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按照原地类管理,用地计划指标、占补平衡指标,按有关程序和规定释放使用。


(十一)积极推进“多测合一”改革。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工作目标,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完善“多测合一”标准体系建设工作,配合省大数据中心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子系统,推进“多测合一”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十二)遏制违法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后,自然资源厅将对用地预审红线范围内影像变化情况实施重点监测;发现存在疑似动工迹象的,及时组织核查;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政策执行期限与自然资源部文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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